沉迷于网络游戏侵吞百万买装备获什么处罚? (一)

沉迷于网络游戏侵吞百万买装备获什么处罚?

检查机关建议法庭判处其5-6年有期徒刑。24岁的江苏女孩皇甫×是大学本科文化,经亲戚介绍,进入陕西一家电器公司担任电商客服。据了解,她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她掌握着公司支付宝账户。沉迷于网络游戏,供职于陕西某电器公司的一名90后江苏女孩采取各种办法侵吞公司资金,基本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2015年10月,皇甫×开始玩网络游戏QQ炫舞,一个月后,为了购买装备,她投入10万元,花光了所有积蓄。同年12月,她在购买装备时忘记切换支付宝账号,充值成功后才发现用的是公司的支付宝,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大半年时间就把该款游戏练到满级,直到去年5月才停止使用公司支付宝。

数额高达上百万元!今日,她因被指控职务侵占罪,坐到了莲湖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24岁的江苏女孩皇甫某大学本科文化,毕业后进入陕西一家电器公司担任业务员。

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以来,皇甫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108万余元,包括在公司网络天猫店销售货物期间,采取虚报占有13.1万元;利用公司支付宝为自己购买网络游戏Q币49.8万余元;侵吞公司支付天猫店服务费9.8万余元。

为防止公司查账,皇甫某删除了销售信息。2016年8月,公司发现后与其对账,皇甫某签字认可并承诺还款,后逃匿。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皇甫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共计10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判处其5-6年有期徒刑。

母亲卖掉唯一住房还钱昨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皇甫×当庭认罪。她当庭供述,她是通过姨父介绍进入的电器公司。由于沉迷游戏,侵占的资金几乎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具体金额没有算,和公司对账后是108万元。”

去年7月,公司对账时发现亏空,皇甫某还了10万元,并在8月写了还款计划书,写计划书当天又还了9万元。

其辩护律师认为,在公司报案前,被告人已偿还了10万元,侵吞公司资金数额应为98万元,并且不存在逃匿情节,案发后其分三次向公司还款29万元并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取得公司谅解,还有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侵吞的货款中有105万元用于购买游戏装备”,辩护律师说,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后果,皇甫×是单亲家庭,她的母亲已卖掉了唯一住房筹措还款,建议在5年以下量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公司发现其有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后被迫还款,希望公司不报案,其已完成了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暴露后的弥补措施不能成为否认犯罪的借口和理由,应当认定其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为108万余元。经过质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未当庭宣判。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为什么? (二)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仅仅是题目中所说的情况,很难认定为“虚开”。

1.什么是虚开发票?

所谓“虚开”,就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出发票。只要是没有真实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

需要注意,除了完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还有一种情况也属于虚开,就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比如,改变发票抬头、改变商品名称、改变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

2.怎样判断虚开?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业务是否虚开,通常要求三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和物业流(服务流)要一致。实际上,三流合一,就是要求企业在发票之外,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业务或交易的真实性。

因此,税务机关在怀疑企业虚开发票,或者买发票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予以证明:付款凭证、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本质上就是通过上述三流的检查来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一般会要求先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补税。

3.收入从从转私有虚开嫌疑吗?

客观上讲,如果将收入打到公账,再从公账转入个人账户,是有虚开嫌疑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税务机会通常会通过三流合一对企业的是否虚开进行判断。有些“聪明”的企业为了从形式上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在虚开发票时,往往会通过虚构合同、资金流水等信息,让虚假的业务看起来是真的。

在这种操作方式下,通常,购买方会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向购买方开票,甚至还会向购买方发货,这个过程,看起来与真实交易完全相同。如果是正常业务,至此交易过程结束。但是,在虚开发票的交易中,交易过程还没有结束,销售方在收到货款之后,还需要想办法将钱转出,在扣除发票点子费后,再回流给购买方。

由于有这个货款回流的环节存在,销售方通常会将货款从公账转出私人账户,再从私人账户将剩余的货款回流给购买方。因此,即便是正常的交易,如果频繁地将收到的货货款立即转入私人账户,确实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这是大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这笔收入是否是实际业务产生的真实交易!

一、税后所得,转账合规

1、假设收入是真实的:那么,这时收入打到公账,公司按税法相关规定,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但在公账转到个人账户时,很多老板经常犯一个错误,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交税!但实际上,公司经济效益好、如果股东想把钱分走,还需要交20%的分红个税!只有完税之后,公账提现到个人账户是合法合规的。

2、公账转入个人账户,存在什么风险?

老板总是从公司公账提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既没有发票合同证明钱是作为公司经营,也没有缴纳20%的分红个税,更是从来也不还,这存在以下风险: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偷税漏税风险:没有相对应的发票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更没按照规定依法纳税,这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二、收入虚假,涉嫌偷税漏税

1、假设收入是虚假的:在双方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开发票,首先,通过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其次,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2、风险: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收入既然已经打到了公账,那么就不存在虚开的嫌疑。至于后面再由公账转入个人账户,这个与前面的一步是两码事。

通常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不能由于公账转私账就认定是虚开发票,这个没有任何合适的理由。

通常来说,虚开发票一定要结合业务实质,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关系等来判断。

如果一切都合理,稽查人员无法认定这是虚开。后面再公账转私账,这个本身没有任何不妥,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说公司的公账不能转私账。只要注意几点,是可以转的。

总结一下,只要所有形式要件齐全,交易实质合理,对公收款后就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之后再转到个人账户,只要有合理理由,并不会被认为有什么不妥。

感谢阅读,如果喜欢本文,请不要吝惜您的赞,您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如果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我。

一、你所说的“虚开”,应该是指虚开发票的行为。无论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严重侵蚀国家增值税税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虚开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两条,一是没有实际业务,二是侵犯国家税收。

三、除了虚假身份注册企业,对外虚开后就走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经营的企业虚开发票,都会在账面上伪造“三流”(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

四、你说的“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就是涉嫌伪造资金流的一种行为。交易的一方,把资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帐,这样企业账面上就有收款记录。但随后,资金又打还给付款方的个人银行卡。实现了资金的回流。

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税务机关调查的基本内容。

五、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在重拳开展“双打”,内容就是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各地税务机关战果累累,2019年,“双打”工作还将继续深入推进。

1. 虚开发票包含3情况+4行为:

3情况包括:完全虚构交易;部分虚构交易;交易真实,发票不实。

4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总的来说,存在“不实”。

2. 税务机关为啥会发现虚开:

其实发现的渠道还蛮多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嘛。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引起怀疑:

(1) 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增值税税负跟同行业相距甚远;

(2) 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分析,筛选出高风险案源,然后再重点稽查;

(3) 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链条式分析,追根寻源找到了链条中涉及的企业;

(4) 被人举报

….

金三系统数据集中、便于筛查、高度整合和便于分析,税务机关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随着信息化的进步,以后说不定还有金四、金五。

3. 逃离虚开陷阱

(1) 规范做法。像以前的通过公账转账,再通过私账走回的形式,已经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税风险的行为,也要逐步进行改善。

(2) 合理筹税。通过利用最新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利用地区性优惠、税收返还或者规范税收行为等方式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

总之,在以后银行、税务等大数据都联网的时代,恐怕任何的行为都难逃法眼。所以,能做规范的尽早做起来。

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以下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从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虚开发票,最重要的一点是看 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由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最高法院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发票是否虚开主要看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具体交易活动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就不存在虚开发票问题。作为企业实务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交易行为的相关证据。比如大额交易尽量转账支付,商品采购物流、入库等记录保存完整。

2.收入打到公司账户,然后从公司账户打入私人账户这种方式在私营企业中比较多。如果是由于公司与个人之间有资金往来,比如公司老板将个人存款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然后公司转账归还个人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也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如果公司把账户上的钱转账给公司老板无偿使用或者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税法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超过1年按股息红利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规定属于视同贷款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视同贷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如果公司把钱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如果属于企业未分配利润用于股息红利分配行为,应按20%的税率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题主描述的是资金流,收到营业款之后,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客户开具发票。

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并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了销售发票,则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只能说明资金管理不规范。比如收到客户销货款100万元,并按销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如实地开具了100万元的销售发票,但100万元的货款到账后转给了老板个人。这只能说明企业资金管理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能以此认定企业虚开发票,更不能以此认定企业少交了税款。

但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资金全部或部分回流到了购买方,这种情况下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行为时,资金回流往往是调查的重要环节之一,包括回流到原企业或原企业的股东及关键管理人员账户。

我身边的一个虚开发票案例。有一家公司,将资金转到对方公司账户,对方公司收到后直接转到其老板个人账户,老板再扣除8%的税点,将余款转给对方老板私人账户,这样整个交易就完成了。像这种情况,老板自认为税务查不到,其实是非常容易调查取证的。最后双方都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并接受了处罚。

这样操作,难以确定为虚开,但的确有虚开的联想。

一、这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

收入的款项打到对公账户,这是正常操作。 如果该笔业务全部回款,这笔销售业务从财务上的角度是结束了。但对销售部门、客服部门等来讲不一定,可能还有后续的服务等。

对公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这是个人与公司的款项往来。 从财务上讲,付款只是业务的开始,需要进行后续的处理。这种处理,或者还款,或者冲账。

从看,两笔业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时间相近、金额相近或相等,认为有虚开的嫌疑。

二、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其业务实质。

发票的开具,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真实项目、真实数量、真实金额、真实客户基础上的,不符合上述5真,可能有虚开的嫌疑。

业务是否真实,一般形式上判断应当符合“ 三流一致 ”或“ 五流一致 ”,即 实物/服务流 、资金流、票据流(前三者称为“ 三流一致 ”)、 合同/协议流 和信息流。

若符合,一般不认为是虚开。

但是,如果上述的“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不是建立在上述“五真”基础上的,即使你N流一致,也可能判定为虚开。

现实中,现代服务业较有实物的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业更方便虚开。

三、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开发票方业务或经营情况

如果开发票方业务单一或者不复杂,开发票、收款、付款,在时间上接近,金额上相等或相近,且此类业务经常或频繁发生,开发票公司成立时间3年或更短时间,虚开的嫌疑很大。这类公司的一个特点,账务一般不自己做,或者没有账务。

如果上述的的业务,夹杂在开票方众多的正常业务中,也不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为虚开。

即使不能判断为虚开,但这种款项的支付,一般很难及时处理完。日积月累,这种往来的款项余额会越来越大。余额越来越大,就可能会产生疑问,不是吗?

只要有痕迹和重复,金三系统的爬虫技术都很大可能找到蛛丝马迹,然后进行分析。

如果的这种操作,确实是因发票虚开而起,赶紧收手吧。虚开的风险不用再说,不要有侥幸的心理,“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

非请自来。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简单来看,这里头的两笔资金交易都与虚开不沾边,但公账转私账,略显不妥,可能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收入打到公账”

都知道“虚开”,应该不用我过多解释何为“虚开”了吧。从题目来看,如果该笔销售业务,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这属于正常销售业务,显然不存在“虚开”问题。

“收入”两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发货”(包括提供劳务、服务等)并“开票”才是辨别“虚开”的关键,如果开票、收钱未发货,则为典型的“虚开”。

“公账转入个人”

公账转给个人是否“虚开”,参照上面判断。经验告诉我们,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么购销业务,也不会开具发票,基本与“虚开”无缘!至于是何问题,非本题讨论重点,恕不予细说。

破产和解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三)

破产和解的法律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依据本法规定,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和解;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进行申请和解。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裁定和解,并且予以公告。 一、破产和解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破产和解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法条,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破产欺诈、私分国有资产等。如果犯罪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上级主管机关或财税人员、工商、土地管理等机关派到破产清算组的人员),可以根据《刑法》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相应的适用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事务所人员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破产欺诈罪(刑法第162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司倒闭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四、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所以说,破产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规定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了解企业破产的一系列概念,重要的是当事人需要了解破产和倒闭的区别,以免将二者混淆。

私户转公户有什么风险 (四)

私户转公户一般没有风险。

个人和公司之间有具体业务产生,例如股东借款或是投资给公司,从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账至公司对公账户是有效的,除此之外,若是个人和公司有销货业务等,也是可以从个人账户转账至对公账户中的。在操作过程中,对个人转账至公账实际上没有什么规定,仅仅是对公账户转个人账户会出现限制。

个人账户转钱到对公账户三种方法如下:

1、柜台转账:用户需要通过银行服务人员办理转账,但是要携带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服务台进行办理;

2、自行转账:用户可携带银行卡即可在银行ATM机中转账;

3、网上银行转账:登录网上银行后选择“公账汇钱”并依照系统提示进行转账。网上银行转账适用于一切企业和个人,可是需要提早开通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一般即时到账,操作起来便捷灵活。

综上所述,如果是正常业务往来没有什么税务风险,比如个人投资款转到单位对公账户,这个是实收资本到账,缴纳印花税就好,没有风险;如果是个人借款给单位生产经营周转,签订借款协议,然后个人转款到单位账户,计入其他应付款,到期还款就好了。如果私人账户转款到单位是货款,那单位就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各自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沉迷于网络游戏侵吞百万买装备获什么处罚?,优尔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