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

最佳答案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二)

最佳答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以下类型的工作是被禁止安排给女职工的: 首先,禁止她们从事矿山井下的危险作业,包括人工锻打和装卸重物,这些工作环境往往伴随着强烈振动,对身体构成较大压力。

其次,任何国家规定为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被列入禁止范围,这意味着这些工作对体力消耗极大,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再者,女职工被严格限制参与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中的高处架线作业,这些工作不仅对体力要求高,而且存在高度风险。

最后,对于负重工作,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六次且每次超过二十公斤,以及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女职工同样被严格禁止。这些对腰背力量和耐力的高要求,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有何内容 (三)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一、产假天数规定

基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女职工生育后的基本休息时间,旨在保障其身体健康和恢复。产前休假:在这98天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可以在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休假,为分娩做好准备。

二、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产假增加

难产产假: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遭遇难产,将额外增加15天产假,以应对难产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和恢复需求。多胞胎生育产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将额外增加15天产假。这是为了照顾女职工在生育多个婴儿后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三、流产产假规定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女职工如果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15天产假,以进行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怀孕满4个月流产:如果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则产假时间延长至42天,以更充分地保障其身体健康和恢复。

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情况下的产假天数,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恢复,以及照顾其在生育和流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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