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有一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核心管理者,其长期缺席不仅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和质量,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是否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呢?这是许多关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人士所关心的问题。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监管部门有处罚依据吗 (一)

最佳答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北连续发生三起建筑施工亡人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日前,湖北省住建厅通报了关于近期该省发生的三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
2015年1月12日,恩施州来凤县黔龙家居建材城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魏益兵,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高家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总监长期不在岗,专业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合同。该项目经省级安全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继续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新世界A地块施工四标段(裙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项目经理为夏保林,监理单位为广东天衡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许汉生。
初步调查发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未按照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深基坑开挖无边坡防护措施,现场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不力。
2015年1月12日,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二期工程(A-7地块)二标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尤善义,分包单位为孝感市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吴世华,监理单位为湖北百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为杨小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无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对企业违规施工未及时制止。
湖北住建厅通报称,近期连续发生死伤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漠,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该厅已责令事故企业所有在鄂工程一律停工自查,发生事故的县(区)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全面检查;对事故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法从严查处,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6个月。
项目经理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手续 (二)
最佳答案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变更项目经理很常见,但是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同时不同的项目中合同约定也有所差异,为此,请参阅以下楼主所在地区及项目的相关规定。当然虽说规定千差万别,但是基本意向确大致相似,这里给你提供以下某地的规定:
1、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有时还需要监理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
2、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3、企业持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建设信用网系统数据库,同时企业应将项目经理更换情况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4、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上述这些仅供参考!
违规拆卸塔吊,情节恶劣,浙江城建建设集团等被通报 (三)
最佳答案4月4日,广州市增城区住建局通报了一起严重违规事件,涉事单位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坑贝村居住小区项目(金科景业·雍景园)的施工过程中,该企业在未办理复工手续、塔吊使用登记牌过期且未按规定拆卸的情况下,违规拆卸塔吊,情况恶劣。项目地址位于中新镇广汕公路坑贝地铁站B出口,建设单位广州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浙江城建建设集团、监理单位广东竞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受到通报批评。
通报中指出,项目违反了广州市住建局关于春节期间复工安全防范的通知,塔吊未按规定进行拆卸告知,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如项目经理许某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执行经理吕某峰均未履行职责,拆卸作业现场资料不齐备。浙江城建建设集团及其负责人因严重违规被全区通报,同时广州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管理不善和未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也受到动态扣分等处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也因此受到扣分。
广州市增城区住建局强调,全区建设项目需以此为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建筑工地复产复工要求的落实,坚决防止安全事故。浙江城建建设集团和广州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显示,前者成立于1999年,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法定代表人为林韵强;后者为2020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新平,隶属于景业名邦。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企业与项目经理均未处于禁止投标期限内承诺书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