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免税合并 (一)

免税合并是指在进行企业合并时,享受免税待遇的合并方式。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免税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形式,主要是在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或联合过程中,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关于免税合并的详细解释:

详细解释: 1. 免税合并的定义:

免税合并是指在进行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某些特定的合并行为能够享受到免税的待遇。也就是说,在进行合并的企业不需要为合并过程中获得的资产或股权支付税款。 2. 免税合并的优势:

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说,免税合并能够大大减轻其税务负担。在合并过程中,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款支出,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其他投资。这种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实现更平滑、更高效的资源整合。 3. 免税合并的条件与限制:

免税合并通常受到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监管。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或类型的合并,政府可能会制定相应的免税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往往会有一些具体的条件,比如合并双方的身份、合并的方式、合并后的业务方向等。企业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规,确保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同时,即使符合免税条件,也可能会有某些限制或规定,例如合并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大规模的人员裁减或资产出售等。 4. 免税合并的市场影响:

免税合并不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也对整个市场格局产生影响。通过免税合并,企业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政府的免税政策也能够引导市场的投资方向,促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发展。 总的来说,免税合并是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市场布局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参与的企业和整个市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企业在考虑免税合并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操作并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

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二)

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

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主要内容: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主要内容: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企业兼并过程中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三)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要求各方取得一致的意见,选择相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再按规定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税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需要清算

企业重组业务,主要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或虽然符合但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企业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一是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企业;二是企业合并中的被合并企业;三是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而其他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重组各方企业不涉及清算,只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对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存续企业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原税收政策,而注销企业和新设企业不再享受或承继原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备案或由主导方申报确认

按照税法(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重组各方企业对此项重要业务的税务处理没有把握或者分步实施,需要税务机关及时确认的,也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确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由于重组业务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在确认税务处理方式时,需要一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判断。《管理办法》就每一种重组方式需要的相关资料,对重组各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说明内容、债务重组应准备的资料、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的资料、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的资料、企业合并、分立应准备的资料,以及其他应提供和准备的资料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重组各方相关资料搜集不全,准备不充分的,将不能被税务机关备案或确认。

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四)

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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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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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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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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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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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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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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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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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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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优尔律网希望什么是 免税合并,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