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 (一)

优质回答1. 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包括:《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规定,为了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相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备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3.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凡有300名职工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4.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规定,为了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相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备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内容) (二)
优质回答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确保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定。
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在县一级及的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中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劳动保护业务专家担任兼职检查员。
审批任命权限: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拥有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产业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员由各自工会审批,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的则由市总工会审批,并上报备案。
检查员资格与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备大专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并经过培训和考核。
检查员在工会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实施监督,也可受委托执行任务。
主要职权与义务:
明确了监察员的七项主要职权,包括参与法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制止违章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规定了八项义务,如坚持原则、宣传法规、与政府合作等。
工作程序与要求:
监察员执行任务时需出示证件,并要求被监督单位给予配合。
管理与考核:
工会组织负责对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对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对失职者则取消资格。
支持与待遇:
监察员享有工作所需的支持和待遇。
实施与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其解释权。
重点内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旨在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明确了检查员的设置、资格、职权、义务、工作程序、管理与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工会有效履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三)
优质回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此次修订调整了多项内容,以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
首先,县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进行专业监管,工会等组织则进行群众监督。原有的第十条被删除。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企业新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需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山企业的设计和开采等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强调了安全许可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对于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也有所提高,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则负责招工、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的监督管理。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此次修订旨在提升江苏省的劳动保护标准和安全生产水平,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怀孕女工劳动保护有什么条例规定 (四)
优质回答怀孕女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一、明确保护条款
为了保障怀孕女工的身体健康和顺利分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条例,确保怀孕女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详细解释
1. 特殊劳动保护:针对怀孕女工的身体特点,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强度、长时间站立、震动、高温等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确保她们在孕期得到特殊照顾。
2. 休息与工作时间调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保证其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疲劳。在必要时,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
3. 健康检查与医疗保障:企业应定期组织怀孕女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或安排适当的休息。
4. 产假与福利待遇:怀孕女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应享受全额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企业不得因怀孕而降低女工的工资或福利待遇。
5. 宣传教育:企业应加强怀孕女工的健康宣传教育,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她们科学应对孕期各种生理变化。
6. 违法责任:企业如违反相关劳动保护条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赔偿怀孕女工的损失。
怀孕女工的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而设立的重要法规。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条例,确保怀孕女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也鼓励企业加强怀孕女工的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她们对孕期保健的认识。这样既能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劳动保护条例的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