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铂鼎壹合文化传媒签的什么合同 (一)

辽宁铂鼎壹合文化传媒签的什么合同

劳动合同。

辽宁铂鼎壹合文化传媒签的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直接罚款双倍工资。

辽宁铂鼎壹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文化艺术业为主的企业。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辽宁省人事厅的相关文件对于部队的全民固定工人是否适用? (三)

你父亲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根据辽宁省人事厅的相关文件,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占编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你的父亲并不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在理解这些文件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不同的用工形式。文件中所指的“占编”人员,通常是指那些由国家财政全额或部分承担工资和福利的正式编制人员,他们在公务员系统或事业单位中工作。而你父亲的情况,如果属于企业性质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那么他就属于另一类用工形式,不在上述文件的覆盖范围之内。

此外,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需要仔细研读。通常,人事厅发布的文件会对不同类型的员工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等多个方面。

因此,如果你对你父亲的用工形式和相关待遇有任何疑问,建议直接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查阅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制员工通常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年休假等。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你父亲所处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单位性质和用工形式来判断是否适用辽宁省人事厅的相关文件。建议进一步了解单位的具体规定,以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辽宁省) (四)

在辽宁省,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如下:

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上述案例所示,当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时,无论该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所变更,都应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

参照“正常工作应得工资”计算。此时,可以依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加班日当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这种计算方法旨在反映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报酬,从而作为加班费计算的基准。

遵循“约定工资优先于应得工资,个别约定优先于集体约定”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个可能的计算基数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中的个别约定,其次才是依据法规或惯例确定的应得工资标准。同时,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集体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集体约定,这些约定在个别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时可能具有参考价值,但个别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仍然具有优先效力。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优尔律网关于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