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三期”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词汇,它对女职工具有特殊的意义。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具体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个时期,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她们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三期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从而确保女职工能够安心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是什么意思 (一)

优质回答三期员工指的是处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女员工。对于该员工,用人单位不能采用无过错性辞退或者裁员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约,需要向其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该如何解释? (二)
优质回答《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三)
优质回答1、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3、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4、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四)
优质回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细化规定:《解释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减少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争议处理:
赔偿损失: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的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这些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基数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或者双方对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这一规定为加班费的计算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了争议。其他相关规定:
仲裁与诉讼衔接:《解释三》还规定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如仲裁裁决的类型、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以确保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综上所述,《解释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详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信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