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贡献者回答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时,仅可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明确了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的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根据法律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式法律文件。为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政府应向承包方颁发这些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尽管存在不同的物权登记效力观点,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为了确认和巩固已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政府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四、考虑到一些地方尚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法律规定对于尚未颁发证书的地区,政府有责任补发证书,确保所有承包方都能获得相应的法律凭证。

五、为了防止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过程中出现乱收费现象,法律规定除了可以收取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释义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土地承包法2024版规定有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主要就是有这个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一、土地承包法版规定有什么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主要是发包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2)承包方的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承包方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在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调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强调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证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能够有一份承包地。

(4)对土地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现在很多人都会对这个土地进行承包,而在进行土地承包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来进行承包的。在承包土地的时候也是需要走很多的程序,所以说这个时候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承包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

第六条 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七条 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自主经营或转让承包地的经营权。

第十条 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权利包括发包土地、监督承包、制止损害等。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履行义务,如保护承包权、不干涉经营等。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

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有权使用、收益土地,自主经营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八条 承包方需保护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包括发包方、承包方信息、土地面积、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人变动时不变更。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调整需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土地用于调整、新增人口或开垦。

第三十条 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离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收益按继承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双方确立新关系。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土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

第三十九条 流转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四十条 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承包地转包不超过一年可不签合同。

第四十一条 流转合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投资改良土地。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建立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五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

第五十条 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第五十二条 发包给集体外单位或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第五十四条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继续承包。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强迫土地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流转收益的,应退还。

第六十二条 土地流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法使用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由政府依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终止流转合同,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六十八条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定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五)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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