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其中,第五十五条作为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这一条款规定,当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首选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果,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法律目的与实施时间:

该法旨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农村土地管理的需要。

主要制度与内容:

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荒山荒地等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所有权不变:强调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保障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承包原则与期限:

土地承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包期限有详细规定,确保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经营。

合同条款与权利保护:

承包合同的条款需明确,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条件和程序。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该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制化,确保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二)

优质回答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切合实际地落实这一政策,维护好这一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本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等原则。第19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订立承包合同。第21条规定,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在土地被承包方依法承包后,本法明确要求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其次,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本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承包地收回和调整,本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除这一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内容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该合同内容无效。即本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保护。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体到本条,如果在承包合同的若干条款中,有一条内容违反了本法有关收回、调整土地的规定,那么只是该条款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三)

优质回答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释义】 本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不流转,流转给谁,以及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还是采取转包、出租的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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