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具体条文 (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具体条文

贡献者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特制定了以下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同。女职工不得从事如下工作:

1. 矿山井下作业;

2. 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 体力劳动强度达到第Ⅳ级的作业;

4. 建筑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电力电信高处架线等;

5. 每小时负重六次,每次超过二十公斤的连续负重,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 二、月经期女职工应避免的劳动包括:

1. 食品冷冻库低温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第Ⅲ级的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第Ⅱ级及。 三、已婚待孕女职工应避免接触有毒作业场所,如铅、汞等第Ⅲ、Ⅳ级作业。

四、怀孕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包括: 1. 高毒物质浓度超标作业等;

2. 制药行业的特定生产作业;

3. 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

4. 土方、石方作业等;

5. 体力劳动强度第Ⅲ级,伴有强烈振动和特定工作姿势。 五、哺乳期女职工需避免如上所述的第1、5项以及高锰、氟等浓度超标的作业。

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除此之外,在三期也有一些禁忌从事的工作。 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什么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

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

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即便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甚至经期、更年期都有特殊保护, 但绝不等于女职工可以恃宠而骄、为所欲为。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同时也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因此, 无论女职工或是用人单位, 应当正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不断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了解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时动态,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网友咨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律师补充: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为生育降低其工资,故对于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这通常涉及一些对女职工身体健康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劳动,如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经期女职工应避免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以及《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的高处作业等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包括铅、汞、苯、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此外,还包括孕期女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等。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女职工应避免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同时,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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