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映的疑难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 (一)

最佳答案企业反映的疑难及历史遗留问题多样,常见于国企改制、生态环境等方面。

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合同履行与债务问题: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时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国企改制中存在不告知债务、架空逃避债务、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引发纠纷使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企业运营与重组难题:部分改制企业面临再次重组难题,如“股份合作制改建”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缺失、决策效率低、融资难、人才受限等问题,且一些企业不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违法逃废债务。职工安置问题:这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包括未依法进行职工安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强迫职工投资入股;剥夺职工民主权利,安置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历史欠费。国有退出与破产问题:国有退出和破产企业存在“资不抵破”、职工安置费过低、破产成本高、领导积极性不高、社会职能移交难、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等问题,引发职工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生态环境相关问题:在安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中,企业反映的涉及生态环境系统的问题包括希望避免管控“一刀切”、提升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等,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工工资方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效吗? (二)

最佳答案方案无效。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无效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明年起,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该条例属程序法,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必须依据条例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或审议通过,否则无效。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民主程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二个阶段就是规章制度公示的阶段,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

同时,根据《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共决权,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混改老员工安置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第一、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依法处理好“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安置不合法、不合理而出现员工不满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其中,对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在本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累计计算,不因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而变化;对于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可行、必要时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化为混改后企业的等价股权。

第二、职工安置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企业在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性要求选举职工代表、发布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通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三、混改前要做好社会风险分析和应对预案,对于职工人数众多的公司成立专门的职工安置小组长期办公,使前述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直接的对接部门;使职工的想法和情绪始终有通道与公司的混改工作组对接,坚决杜绝职工“述说无门”的情形。充分考虑职工利益诉求,这里事实上中高层职工的诉讼也应得到充分重视,每一个中高层员工都在公司内部统领着一个部门;每个部门员工都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中高层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其必然会积极合理的利用正当程序引导和化解矛盾,缓和基层职工的负面情绪,是混改工作稳定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 (四)

最佳答案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转让条件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职工安置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优尔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