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贡献者回答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

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下称“佳业”)的名义与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中华砚台园”(馆)工程(该项目位于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的门窗制作、安装等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平米480元(不加装饰格条)和每平米540元(加装饰格条),按门窗实际面积计算总价款;支付方式为门窗成品运到工地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50%的费用,安装完毕验收后再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30%的费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经五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门窗工程确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为全部工程量的总人工费的1%的费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门窗工程,所有门窗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面积,建筑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设单位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纸业”)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认为,建筑作为总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纸业作为建设方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事实和理由,并依据合同法、民诉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不是专属管辖 (二)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施工行为地成为了合同履行地的判定标准。明确指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其中指出以下几类案件为专属管辖:(一)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并非基于特定地域的专属管辖,而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原则,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普遍管辖规定。与此相对,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而非特定地域。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类型纠纷采取差异性管辖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三)

贡献者回答1.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合同地域管辖原则适用,而非专属管辖。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 该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4.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6. 发包人不应将一个应由单一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割成多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

7.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9.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0.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四)

贡献者回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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