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基本内容
- 二、具体情形的详细解读
-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四、全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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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二、具体情形的详细解读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工作,且经过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恢复原工作或接受的新工作安排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若劳动者处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保护期内,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用人单位则不得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经过这些措施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确保已履行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的程序。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尝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未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这里的“客观情况”必须是非用人单位主观意愿所能改变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四、全文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重要规定,它保护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补偿。
- 1、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病愈后要求调岗有什么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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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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