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条例解析与实践

一、城市拆迁条例概述
定义与背景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涉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这一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严格规范。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拆迁条例的核心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条例明确界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角色。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而被拆迁人则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人需依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而被拆迁人则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与安置原则
补偿和安置是城市拆迁条例的核心。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而作价补偿的金额则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此外,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需按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给予补偿。
三、拆迁条例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形式公布。
协议签订与执行
在拆迁范围内确定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予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拆迁工作可继续进行。
四、拆迁条例的监管与保障
监管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并对拆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
城市拆迁条例是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通过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角色、规定补偿与安置原则、确立拆迁实施程序以及建立监管与保障机制,条例为城市拆迁工作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法律指导。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仍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挑战。未来,我们期待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城市拆迁法制体系。
- 1、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出台的
- 3、《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全文
-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
- 5、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修改)
城市拆迁条例的相关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
最佳答案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曾多次出现矛盾与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房屋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些补偿的总额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若户主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需签订补偿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条例明确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道路通行等非法暴力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禁止开发商直接参与搬迁活动,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
由此可见,新的拆迁条例旨在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拆迁方需遵循合法程序,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和权益,同时保障其生活条件不受严重影响。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了解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以便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强调,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拆迁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补偿项目,避免因补偿不公引发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征收部门需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的矛盾。同时,被征收人也应积极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实现和谐拆迁。
总之,新的拆迁条例为规范拆迁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出台的 (二)
最佳答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众多利益方,因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
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拆迁纠纷也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全文 (三)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拆迁实施单位、步骤、时间、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拆迁方案需涵盖补偿安置方式、资金概算、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和特殊困难户补偿措施。
第三条: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单位需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补助。单位需提交资金证明,资金不足则不予核发许可证。 第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实施视为自动废止。
第五条:变更或解除拆迁委托合同应在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拆迁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发放拆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需协商共同选定拆迁估价机构。若半数选择同一机构,则视为共同选定。采用抽签方式时,需推选候选人,投票确定抽签人,抽签人应在公证下确定机构。 第八条:拆迁估价机构需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期为7天。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机构需做出解释,对需复查的提供书面意见。公示结束后,机构需提供报告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文本,协议签订后需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拆迁人不得要求搬迁。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程序、时限受理裁决申请并做出裁决,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十二条:搬迁后,拆迁人需告知验收。被拆迁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十三条: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需按原地、异地或临时就读安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需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按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进度进行。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协议按金额回拨;产权调换的,工程形象进度按比例回拨。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办理后,剩余资金和利息返还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在补偿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等额部分免征契税。
第十七条:特殊困难户需房屋安置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公示后提供证明。安置房屋标准不低于原房屋,超出部分可按成本购买产权。 第十八条:经营性活动的拆迁补偿按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补助,纳税额超过一定期限的,按比例增加补助。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需支付每户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和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发放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每6个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二条:拆迁入责任导致延期过渡的,自逾期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时间越长增发比例越高。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需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补偿费,以及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根据经营种类和土地级别确定。 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算。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估价委托协议、拆迁委托合同等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适用本细则。双阳区和县(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8月1日《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批准的拆迁项目按照本细则执行。2002年相关规定的废止。
扩展资料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制定。该细则列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批准的拆迁项目按照该细则执行,2002年2月27日公布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30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 (四)
最佳答案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根据相关条例,就补偿的具体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地点、搬迁的明确期限、过渡方式及其期限等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最终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被拆迁房屋处于租赁状态,拆迁人还需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正透明。
此类协议的签订过程,不仅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充分沟通,还需考虑到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三方需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化的协议签订流程,可以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为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详尽、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或争议。协议双方需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协议的执行不会对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类协议的签订,不仅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权及后续安置问题。因此,在签订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正透明。
总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修改) (五)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拆迁,不得拖延或阻挠。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如对房屋安置、补偿持有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有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作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为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房屋的估价,由拆迁人或委托的代办单位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第八条用地范围内已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处置权归拆迁人。第九条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户口、生活供应关系的转移和学生转学等,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被拆迁人的《拆迁通知书》给予办理。第二章城市居民住房的拆迁第十条拆迁人或代办拆迁单位凭《拆迁许可证》到拆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登记。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用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和分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第十一条拆迁城市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应作合理补偿,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允许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购买被安置的房屋。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除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拆除住宅房屋的面积安置以及对按照原面积安置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安置住房:
正式户口不在本城市者;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实际未居住者。第十三条被拆迁人自愿换房,必须在领到住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贴费;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由拆迁人解决,不发给过渡补贴费。
临时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过渡补偿费加倍发给。
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拆迁条例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优尔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