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 (一)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

贡献者回答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最终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呢

(一)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考量

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

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综上,斡旋受贿中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单个词语的解释或说明,而应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寻求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受贿罪如何进行量刑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斡旋受贿就是等同于当事人间接受贿的这种行为,这也是有部分国家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行为。在斡旋受贿案件当中,最起码同一条受贿线索中是存在三个人的,所以处理斡旋受贿,在证据收集的这一方面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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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述,对于斡旋受贿罪这一犯罪行为,其具体的量刑准则主要依据行为人在实施斡旋与撮合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利用职务之便对行贿人进行游说或促成贿赂交易的严重程度而定。具体到审判实践中,裁决结果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所进行的斡旋与撮合行为的程度,同时还需关注受贿金额等相关因素。因此,针对每一起斡旋受贿案,都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量刑标准,而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量刑准则。

什么是斡旋受贿,有何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的前提,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而是利用由此产生的某种影响或便利。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行为人通过影响或利用其他无隶属和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人的要求。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斡旋受贿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通常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 犯罪构成: 客体:斡旋受贿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斡旋受贿行为,即上述的行为特征。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规定严格界定了行为特征、犯罪构成及法律依据,以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斡旋受贿罪与它罪之区分 (四)

贡献者回答斡旋受贿罪与它罪之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身份的区别:

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直接参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权力来源的区别:

受贿罪:犯罪行为人本身拥有职权,利用此权力谋取他人利益。斡旋受贿罪:行为人自身并无直接权力,而是凭借职务或地位的影响力促使有权人做出职务决定。

谋取利益正当性的区别:

受贿罪:对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正当性要求较为宽松,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都可能成为受贿行为的对象。斡旋受贿罪:要求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

财物交易形式的区别:

受贿罪:定义了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罪:强调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这些财物的环节,是构成该罪的重要部分。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受贿罪在主体身份、权力来源、谋取利益的正当性要求以及财物交易形式上均存在明显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判断和定性相关犯罪行为。

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犯罪有何区别 (五)

贡献者回答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那么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犯罪有何区别?

1、一般受贿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就能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全过程。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职权是否对其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制约关系、钳制关系。有则是一般受贿罪,无则是斡旋受贿罪。

2、一般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一般受贿罪中索取贿赂的不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斡旋受贿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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