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内容 (一)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内容

最佳答案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一、广告违法行为要向哪些部门进行投诉

1、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为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本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方便举报,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即无论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除传统的电话、信箱外,还应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以进一步方便投诉、举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在对违法广告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情况,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对此现象不能放任,应予扭转。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因此,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3、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为保护投诉人、举报人,鼓励社会监督,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无论是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均应当为其保密。

二、被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违反法律夸大宣传,工商局立案怎么办

1、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3、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广告法违禁词投诉处理

1、先向工商局部门打电话咨询,看看是否遇到了诈骗,并且核实来电的真实性,在确认为真的投诉以后立即撤下违法或可能违法的广告页面。

2、然后可以寻找熟知法律的人来判断被举报的内容是否真的涉嫌违法,如果涉嫌违法,立即准备一份专业的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

3、如果工商人员向商家索要相关材料,例如订单交易记录、营业执照等,千万不要着急准备材料,通过询问商法通的律师,建议是先找人摸清工商局掌握了哪些证据再进行应对。因此,第一次去,材料一定不要带齐,工商局那边想要调取该产品页面后台时,可以以“涉及公司机密”为由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55条规定 (二)

最佳答案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广告主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其先行赔偿。

以下是违反广告法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若广告内容、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或广告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要求广告主消除影响。若广告费用可计算,则处以其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两年内违法行为累计三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广告费用将处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则处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可吊销营业执照,并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特殊医用药品广告的限制: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均不得广告宣传。

2. 除上述规定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进行广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是怎样的 (三)

最佳答案虚假宣传认定:认定原则:

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处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新增虚假广告认定标准 上市审查关注“绝对化用语” (四)

最佳答案新广告法的修订显著提升了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对1994年版广告法中未明确的虚假广告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广告法》第四条强调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广告主需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列举了多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并对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设置了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限制。

“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不再被鼓励使用,如“国家级”、“最高级”等,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性表述,如“特供”、“专供”等与国家机关相关的用语也被严格限制。医药和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尤其受到严格监管,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功效,也不得做出无法兑现的保障性承诺。

在企业上市审查中,绝对化用语和虚假广告成为关键审查点。如燕麦科技和华夏万卷的案例显示,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涉及保证性承诺,可能会导致上市申请受阻。可孚医疗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实际不符,也暴露出企业在信息披露和合规性上的问题。

总的来说,企业应严格遵守新广告法,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绝对化语言和发布虚假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规,以确保顺利通过上市审查。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优尔律网关于新广告法如何界定虚假广告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