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一)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的辩护 确认主体身份:强调严格界定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属性,特别是针对一人公司、非法人企业的特殊性进行辩护,以及审查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的审查:区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人员,如挂靠、承包关系等,强调真实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以质疑被告人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

二、犯罪客体的辩护 财物归属的界定:针对特定案例,质疑工程款的归属问题,强调被侵占的财物并非本单位所有,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财物性质的认定:对股权、财产性利益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质疑,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依据来支持辩护观点。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 明确职务便利的含义:区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与贪污罪等其他罪名的区别,强调对单位财物的控制、支配权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要素。 劳务活动与职务的关联:针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质疑其是否因职务便利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强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其职务范围。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会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针对上述争议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著名刑法专家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是什么? " ? (二)

贡献者回答一、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协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何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给自己发放高额的绩效工资,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成为何平等人的私人财产,即侵犯了公司的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尚且不论何平等人在已经领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巨额年终绩效奖励外该不该拿绩效工资,即使08、09年业绩异乎寻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从行业惯例上应在年终绩效奖励外另行多分配绩效奖金,但在公司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将奖金给予何平等人之前,这些奖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平等人,而归属于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于这些奖金将来可能归属于他们,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奖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规定由公司下发这些奖金。

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协和公司的钱款,即侵犯了协和公司对这些钱款应有的所有权,也即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因此,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司法程序上问题的澄清

1、对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的说明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

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申请延期审理的合法性说明

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后,案件即进入第一审审判程序。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处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显然是指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此案中,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说明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两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于延期审理结束后重新计算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因开庭前以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以案情复杂重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辩护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延期一次、因叶新辩护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计算和延长期限,综合各种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审审判期限之内。

4、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出现雷同,并不意味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许兰亭简历: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1991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调至法大律师所任专职律师,2000年受欧盟资助赴英国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被评为副教授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调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加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许兰亭曾赴英、美、法、荷兰等国考察交流。现任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年)。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Glamorgan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荣誉称号

职务侵占立案后能否刑事和解 (三)

贡献者回答律师解答:不能。职务侵占立案后不能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不适用于刑事和解。职务侵占案虽不能和解,但可以申请减轻量刑。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职务侵占罪怎么辨护可无罪 (四)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进行无罪辩护的要点如下:

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无罪辩护策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具有主观直接故意,即他们没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意图。这可能需要通过证据展示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误解、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

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无罪辩护策略: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即他们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身份或条件。这可能涉及对被告职务范围、职责权限的详细审查。

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无罪辩护策略:当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时,应进行无罪辩护。这意味着需要质疑现有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无罪辩护策略:如果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可以通过建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使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达不到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认定标准。这要求辩护律师仔细审查证据的收集过程,并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为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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