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优质回答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防治大气污染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达到一定浓度,从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物质财富后果的大气质量恶化现象。大气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危害人体健康;二是会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工农业生产。大气污染对机器设备、金属制品、油漆涂料、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纸制品、纺织品和建筑物等都会造成危害,还会使植物生长减慢,发育受阻、叶片褪绿枯萎脱落、品质变劣、产量下降、作物和森林死亡等,四是危害动物;五是影响天气和气候。据有关资料介绍,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烟尘排放量14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即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中国占了7个。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因而,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就显得非常重要。防治大气污染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重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联邦《清洁空气法》、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印度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些国家虽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立法,但也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防治大气污染作了专门的规定。我国于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两次对大气污染法作了修改,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依法防治大气污染。

二、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生态环境,则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生存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间,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江泽民总书记在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曾指出,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大气是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的也是为了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保障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直径只要达到5-10微米的细颗粒就可到达支气管区,直径小于5微米的微粒可到达肺胞区。这些细颗粒物到达肺胞不易排除,易被吸收溶入血液,引起肺功能的改变,最终导致心血管和哮喘疾病的增加。(2)二氧化硫对人体的危害。据有关资料介绍,如果二氧化硫浓度增高,可以使哮喘病和心脏病加重。(3)氮氧化物对人体的危害。因为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较大,可引起咳嗽和咽喉痛,如果再加上二氧化硫的影响,则可加重支气管炎、哮喘病和肺气肿。(4)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种能够影响全身的毒物,它可以降低血液的输氧能力,从而使脑和心脏组织缺氧,最终影响神经并导致心胶痛。在国际上曾经发生过两起的因大气污染引发的环境公害:一起是1952年,因煤烟污染引发的伦敦雾事件,在短短四天之内死亡4000余人;另一起是1936年,因汽车尾气污染引发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致使当地居民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增高。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注意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等各项政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率先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也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以下是关于该法的详细解答:

发布与实施:

该法最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法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条文变化:

修订前的法律共七章66条。修订后的法律扩展为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以更全面地覆盖大气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三)

优质回答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负有排污费征收、管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对上缴的排污费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这一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下述行政责任:

1.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挪用排污费的部门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十七条 (四)

优质回答第十七条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释义】 本条是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

一、先简要介绍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有关的背景情况:

1.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有城市668个,城市人口约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总体来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仍处于较重的污染水平,其大气污染具有如下特征:

(1)沿海地区和旅游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水平良好。在国务院划定的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海口、深圳、厦门等17个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在100以下。

(2)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依然是我国大部分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在1997年6月至1998年5月间,兰州、太原、乌鲁木齐、银川、呼和浩特五个城市的TSP污染水平总体为中度污染,且多次出现重度污染情况。大部分北方城市及南京、南通等华南城市TSP长期处于轻度污染水平。

(3)特大综合型城市氮氧化物污染日趋严重。广州、北京和上海的氮氧化物总体为轻度污染水平,但广州和北京冬季多为中度污染水平。1997年6月到1998年5月间,武汉、杭州、大连、深圳分别有20%、29%、15%、58%的周次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

(4)酸雨中心区、能源基地城市二氧化硫污染严重。酸雨中心区长沙、贵阳、重庆首要污染物一直为二氧化硫,济南、青岛在采暖期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北方能源生产和消耗量大的山东、山西、河北部分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水平已高于西南高硫煤地区的贵阳、重庆。

2.对城市大气污染实行分类分区控制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分析和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城市不仅数量多,其社会经济状况、规模、功能、地理条件、大气环境状况差异也很大。国内专家的研究表明,100-200万人口的城市是目前国内污染最重的城市。这其中北方城市约占四分之三,多集中了能源、化工、钢铁等污染大户企业。200万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全国共有9个,是经济最发达的人口集中区和全国大区域中心城市,环境污染也很突出。这类城市经济较发达,环保治理投入较多,它的污染总体水平在100-200万人口城市之后。不同功能城市的大气污染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在工业城市,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均排在首位。

从总体上而言,我国不同城市的大气污染现状各不相同,控制大气污染的必要性和控制程度的要求也各异;各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不同;各地防治污染的实力有较大差别,能够实现的大气污染控制水平也有区别。 因此,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我国各地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轻重缓急以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将城市分出类别,特别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等提出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促使其达到规定的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不达标的限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的可行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到2000年,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达标期限是2000年12月31日,并且要求功能区超标的区域不准再上导致环境恶化的项目。这些规定已经为实行城市大气污染分类控制,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奠定了基础。

目前,大多数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都已制订了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杭州市制订了建成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并全面实施“碧水、蓝天、绿色、清净”工程;石家庄市制订了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紧急行动方案,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要求到2000年大气环境质量全年不超过二级;北京市则制订了改善环境质量的46条紧急措施。

综合上述因素,本法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定、限期达标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具体而言:

1.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主体。

按照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由国务院统一划定。任何其它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目前,国务院已经划定了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在这些城市的基础上,国务院可以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所谓“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就是大气污染严重或者需要重点加以控制的城市。这些城市执行一定的特殊政策,可以采取严格措施,使本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它可以属于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也可以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外另行划定。这取决于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环境政策方面的要求。

2.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依据。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以及远期和近期各项建设活动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它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指标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就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因此,是否将某一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必须以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总体规划判定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并研究城市目前的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可能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或者虽然不会产生严重大气污染,但是需要对城市做特殊保护。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该城市是否应当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指有关部门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制定的近期或者远期城市所应当达到的环境质量要求。它建立在对城市环境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同时又综合考虑了城市本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将该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跟城市未来的环境保护目标有着很大的关系。比如,按照某一城市的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到2002年,该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要达到二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城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此,就应当考虑将该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3)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就是城市大气目前的污染现状和严重程度。这是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基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恶劣,污染程度严重的,或者虽然目前并不严重,但是有恶化的趋势或者需要特殊保护的,都应当考虑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范围由国务院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来划定,这是法律授权给国务院的权限。但是,考虑到某些城市的特殊性,需要对大气污染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严格措施加以控制,本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四类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除此之外的城市,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这些城市有的是大气污染严重的,比如我国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十大城市太原、北京、乌鲁木齐、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青岛、广州、沈阳,都属于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沿海开放城市之列。有的虽然大气污染目前不是很严重,但是需要特殊保护,防止出现严重污染大气的情况,比如厦门等重点旅游城市以及拉萨等省会城市。这四类城市基本上可以包括我国的大城市和主要中等城市,都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大气污染。

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求

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使城市采取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这是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特殊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可见,国务院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已经提出了达标要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也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达标。已经达标的城市也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大气环境质量的恶化。

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特别授权

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应当采取严格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大气污染,未达标的应当限期达标,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如果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没有特别授权,只能采取和其它城市相同的污染控制措施,要求其限期达标恐怕有些不切实际。为此,第三款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了一项特别授权: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适用这一授权性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已经达标的不适用本款规定。所谓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未达到该功能区应当达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比如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应当达到二级标准,但是目前只达到了三级标准,就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

2.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限期实现规划目标。比如,目前石家庄市制订了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紧急行动方案,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要求到2000年大气环境质量全年不超过二级。这一限期达标规划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达标限期在实际工作中的进一步具体化。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后,有关方面都应当严格执行。

3.第三款规定的“更加严格的措施”,从立法本意上讲,主要是指那些战略性的能源结构调整政策以及对工业等布局进行调整的行政、经济措施,并不包括授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可以采取一些比本法规定严格的经济、行政措施,但不能超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作特别授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北京的实际情况。目前北京市为了防治大气污染,采取了大量十分严格的措施。这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普遍要比法律的规定要严格。如果在法律上不留下一定的空间,将使北京市采取的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在于法无据的状态。这将对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修订的时候才增加了这一特别授权的规定。

4.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必须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没有经国务院授权或者没有国务院的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在程序上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审批权限的制约,任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都可以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必将给法律法规的适用带来巨大的冲击,严重影响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实际上也未必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反而会造成对法制的破坏和社会不公。因此,为了防止这一权限的滥用,必须规定程序上的限制。国务院的授权是指国务院针对单个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给予的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的特别授权。国务院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授权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采取更加严格措施的普遍适用的规定。

5.更加严格的措施必须是与限期实现达标规划有关的,否则不得采取。本条授权的目的就是要求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为实现这一根本目标,可以采取一些严格措施。如果该城市人民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跟限期实现达标规划没有直接的关系,那就不能适用本条的授权。这些措施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就不具有合法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81条司法解读 (五)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优尔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