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这个听起来或许有些陌生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维修基金,又称为“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维护物业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在购房时或入住后按一定比例缴纳至专项账户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我们的生活环境安全、舒适。简而言之,物业维修基金就是保障我们居住环境质量的一道重要防线。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一)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贡献者回答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以下是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用途:

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资金性质: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专门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它是为了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大的维修保养、保值增值目的而专项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

别称:

由于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的维护和更新,有人将其形象地称为“房子养老金”。

重要性:

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和合理使用,对于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共同筹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合理使用对于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至关重要。

物业维修基金有哪些作用 (二)

贡献者回答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说,其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维修共用部位:物业维修基金可用于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如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

维修共用设施设备:该基金同样适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这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使用流程规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明确费用分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而是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样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基金转让规定:在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综上所述,物业维修基金在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和更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物业的整体价值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物业维修基金,又称为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到期后进行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应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按照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则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这些主管部门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银行开立专户。开立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若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则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民法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如下:

1、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电梯、屋顶等,特别容易陈旧甚至老化,只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保护;

3、所谓“共有部分”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所谓“设施”是指由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4、显然维修资金应当属于专款专用,其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性,将小区的专有部分排除在外。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并不属于物业,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维修基金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维修金,需要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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