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土地新规有什么 (一)

2024年农村土地新规有什么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新规有严控宅基地状况、整治荒废的宅基地、付费宅基地出现、严查非农、非粮化耕地、严查耕地建房、确保妇女土地权益六大项,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迅速出台了农村土地新规。 一、严控宅基地状况

今年起,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迅速出台了农村土地新规,其中包含了严控宅基地状况、整治荒废的宅基地、付费宅基地出现、严查非农、非粮化耕地、严查耕地建房、确保妇女土地权益六大项。

一、严控宅基地状况

农村的宅基地乱象由来已久,大部分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一户多宅、宅基地扩建、耕地建房等,作为农村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决不能让宅基地乱象继续下去,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首先在宅基地申请源头严格管控,乱象问题也必须严肃解决,劝退与强拆并施。

二、整治荒废的宅基地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很多的农民在城里安了家,如此直接造成的问题便是在农村出现了很多的闲置宅基地,甚至有的宅基地由于长时间无人看管,已经陷入荒废状态,杂草丛生,屋漏墙倒,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021年新规规定凡闲置、荒废、倒塌超过两年并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将予以收回,统一管理利用,村集体要积极主动地提高宅基地利用率,不能放任国有资源长期浪费。

三、付费宅基地出现

2021年围绕“三块地”的相关属性,国家也在寻求更有效、便捷的利用方法,尤其是付费宅基地的探索,在以往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如今再一次扩大了试点范围,宅基地付费时代已经成为可能,尤其是对于那些“一户多宅”或者宅基地超标扩建的农户,不能长期任其占用公共资源,但可以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来维护村集体宅基地管理的公平性,其收入最终惠及全村村民。

四、严查非农、非粮化耕地

国家对非农化及非粮化耕地,早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严禁利用耕地参与非农业建设以及进行非粮食经济作物的种植,耕地红线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逾越,这是硬性规定,并做到随时监管、随时整治,并追加严厉的处罚。

如今在农村这种现象并不稀奇,稍不注意就会有人逾越了这条红线,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则是无法辨识其中的界线,因此基层的村干部要时刻提高警惕。

五、严查耕地建房

乱搞种植、非耕占用都不允许了,怎么可能会允许在耕地里建房但就有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明知故犯。在《土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允许非农建设使用荒地,但决不能占用耕地,建房就更不允许了。但凡事也没有绝对,如果有确实的需要,农户可以通过办理农用地转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手续,只要主管部门允许,一切皆有可能,但是如果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可能不仅会触犯法律,还要追加罚款,得不偿失。

六、确保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的确权已经结束,很多的农民朋友应该已经发现,在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时候,已经将妇女的名字加入其中了,切实做到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自古女人能顶半边天,如今终于有了“懂装不懂”的理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就要落实在实处。在有的地区出台的《妇女保障条例》中甚至明确规定了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土地新规是农业农村部连续3年采取问卷调查和入户调查的方式对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房屋的闲置情况和安全住房情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妇女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妇女当然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妇女的土地承包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如下: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在承包期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土地确权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出嫁女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妇女权益保障有哪些法律有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城市扩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为保障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城市郊区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每年获得收益,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的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年可获得基于土地承包权产生的股份分红;还有地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就业安置和购买社会保险等。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很多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获得更多的可分配利益,多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规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出嫁而选择留居娘家的妇女被强行剥夺村民待遇。许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也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有的甚至被剥夺选民资格,不得参加基层选举。许多地方基层政府以“村民自治”为由对侵犯出嫁女权益的行为感到束手无策或采取不作为,外加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出嫁女投诉无门,往复于基层政府、农业、法院、妇女联合会等几个单位之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障的新规定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与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衔接,修改不相适宜的内容。如,根据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2)弥补国家现行法律不足。对财产权益内容进行了扩充。如,针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转变为土地补偿费用使用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内容,并在“批准宅基地”后面增加了“等方面”,以防止所列举条款不能涵盖所有权益,今后若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执行。(3)立足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把握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如,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法律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措施: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二、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三、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五、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六、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通过上文关于土地权益的相关信息,优尔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