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

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贡献者回答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几级 (二)

贡献者回答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下是关于此规定的详细说明:

体力劳动强度等级:国家规定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不同等级,其中四级体力劳动强度被认为是非常繁重的劳动。健康考虑:矿山井下的工作环境恶劣,存在多种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如高温、高湿、高噪音、高粉尘等。这些因素可能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对其呼吸系统、皮肤、听力等方面的影响更为显著。保护女职工权益:禁止女职工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国家对女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旨在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国家也有相应的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以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婴儿的成长。这些规定的实施,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企业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 (三)

贡献者回答【答案】:B

2022教材P146 /2021/2020版教材P145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活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优尔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