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有何规定
- 2、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3、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间是多久,法律对涉外诉讼有什么规定?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有何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送达。
网友咨询: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律师补充: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人民法院在对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送达时,该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二)
贡献者回答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资格。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属地原则: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原则: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我国高度重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工作,确立了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需考虑维护国家主权、减少冲突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具体管辖原则的应用: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涉及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如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原则的具体应用: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并明确涉外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如案件范围、协议形式、管辖法院的选择等。
其他相关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允许我国法院在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中,若另一国法院审理更有利或公正,则可以停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一事一讼原则:确保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不在两个国家的法院同时审理,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程序的高效性。
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间是多久,法律对涉外诉讼有什么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在现实生活中,在涉外的经济户或则其他往来,会发生纠纷,再正常不过了。在选择走诉讼途径维权的话,诉讼会有一个诉讼公告送达的程序,公告送达有一个期限。那么,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间是多久,法律对涉外诉讼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涉外诉讼公告期有多长时间的呢?
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雍雪林律师解答:
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一般是6个月。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雍雪林律师解析: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公告送达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注意,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送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才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雍雪林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获得中山市律师协会理论创作奖。著作有《驾驭风险:企业经营中365个法律痛点的解决之道》、《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之道》。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间是多久,法律对涉外诉讼有什么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优尔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