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刚拿到营业执照下一步 (一)

个体户刚拿到营业执照下一步

个体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确保个体户合法纳税的重要步骤,也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其次,个体户应考虑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日常经营活动中资金往来的重要渠道,方便个体户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在选择银行时,可以比较不同银行的服务质量、费用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

同时,个体户还需要根据经营需要,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例如,如果从事食品销售,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从事特种行业,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这些许可证的办理有助于确保个体户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个体户还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个体户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包括记账、核算、报税等方面。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个体户更好地掌握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效益。

最后,个体户应关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经营技能的提升。通过参加培训、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

个体户刚拿到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必要的行政许可,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关注法律知识和经营技能的提升,为日后的经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和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拿到营业执照后还要做些什么 (二)

注册了公司,可不是只拿到了营业执照就完事了,后续的维护也要记得跟上。

一、工商年报

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工商年报。记住,不论你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要做工商年报,不填报的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还可能面临罚款。

二、税务报道

拿到营业执照的30天内,必须开始税务申报,即使没有开始营业,没有收入,也要进行申报。没有数据可以申报0,但是不能不申报。否则也会导致税务异常和罚款。

三、记账报税

无论个体户还是企业,无论收入多少,都要按规定做账,按月或按季度报税,如果不要按规定做账报税,被税务局抽查到,可能会面临罚款,到时候钱没赚多少都用来交罚款了,那就得不偿失了。

四、不经营了也不能放任不管

公司如果不经营了,可以考虑是否注销或者转让,在此期间依然要按时记账报税,不能放任不管。

办个公司,营业执照拿到,先去银行开户,还是税务登记证 (三)

办公司,营业执照拿到,先银行开户,后税务登记证。

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流程

1、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2、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在开户15天内在税务机关签订银行三方协议;

3、拿到营业执照一个月之内到税务机关作税务登记,每月按时记账,每月、每季度按时报税,每年的5月31号之前要做企业所得税年报;

4、申请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开十六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票可抵扣销售税金发票;

5、注册商标:如果是做自己品牌的可以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提高企业的自身价值,扩大自己的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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