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介绍

t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并加强土地管理。本文将详细探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税收优惠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正文

(一)征收范围

t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所有土地,无论这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这一广泛的征收范围确保了土地使用税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二)纳税人

t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些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需承担纳税义务。

(三)计税依据

t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对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需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进行调整。这一规定确保了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税率税额

t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税额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率税额标准各不相同。此外,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税率税额标准则可适当提高,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五)税收优惠

t为了鼓励特定领域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均可免征土地使用税。此外,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等也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政策。

(六)征收管理

t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需按年计算税额,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税务机关需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注意事项

t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纳税人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提供的土地使用面积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的税款计算偏差;其次,要及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和方式,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纳金等额外费用;最后,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土地使用,降低税收负担。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意思 (一)

最佳答案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详细解释: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明确界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之内。这些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如果占用了土地,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的多少与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直接相关,面积越大,相应的税额也可能越高。

税收目的: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从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从而促进土地的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此外,它还有助于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纳税义务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针对特定区域内土地使用者征收的税种,其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目的以及纳税义务人均有明确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多少?怎么算呀? (二)

最佳答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市区土地为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为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为4元—6元/平方米。计算方法则需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相应的税额标准得出。以下是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一、税额标准

市区土地:税额标准在6元至24元/平方米之间。这一范围考虑了市区内不同地段的经济价值和土地使用情况。县(市)土地:税额标准在4元至10元/平方米之间。这一标准相对市区较低,反映了县(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和土地使用强度的差异。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税额标准为4元至6元/平方米。这一标准旨在适应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特殊土地使用需求和经济状况。

二、计算方法

确定土地等级和面积:首先,需要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等级和面积。这通常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土地规划和测绘数据进行确认。查找对应税额标准:根据确定的土地等级,在《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中查找对应的税额标准。计算税额:将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对应的税额标准,即可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注意事项税额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纳税人应关注当地政府的最新公告和通知。在计算税额时,应确保土地面积和税额标准的准确性,以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 纳税 义务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通知》( 国税 地字[1988]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 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只规定了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 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 ,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 税收优惠 政策,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 购房合同 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一个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逐渐减少的,到 商品房 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方法,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法律客观:

一、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台规范了所有的城镇土地的使用和利用行为,从申请土地使用权到缴纳土地使用税,再到最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任何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以后,持交税证明就可以根据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大家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按照土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利用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四)

最佳答案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