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朱列玉业务经验
- 2、什么情况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 3、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
- 4、向广州工程合同律师咨询,关于工程转包发生纠纷的,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朱列玉业务经验 (一)

最佳答案朱列玉律师,一位享有盛誉的全国优秀律师和广州市十佳律师,拥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他在房地产、合同、金融和公司法律领域独具专长,尤其在房地产法律界享有高度认可,被认为是该领域的知名专家之一。 朱律师的代表作包括处理多起重大案件:如广东某集团与香港某公司的8.6亿元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以及深圳市某实业与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合作建房的1.3亿元纠纷案。他还曾代理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与某市高速公路公司涉及1.4亿元的投资合同争议,以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旗下某公司1.9亿元机电工程纠纷,以及某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1.3亿元担保合同纠纷案。他的案件列表中,还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与广东企业的融资纠纷和广东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房地产管理公司的借贷融资纠纷,这些案件中,朱律师创造了全国首例缔约过失责任案和被国家工商总局评选为全国十大消费奇案的安富花园房产案,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此外,朱列玉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面也卓有建树。他曾为碧桂园房地产集团、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数十家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广国投破产案件、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香港上市项目以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境外上市项目,他以其专业能力,成为广州为数不多的处理境外上市法律事务的律师之一。
扩展资料
朱列玉,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安徽合肥人,法学博士,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1988年参加工作,曾任法官多年,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任职期间积极参政议政,敢言勇谏,被誉为“明星代表”、“议案大王”。2013年两会,他在发言中,针对垄断国企赚的多向中央财政交的少提出意见,并建议修改反垄断法。
什么情况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二)
最佳答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判断情况的,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需要待定的。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询问:
什么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郭少斌律师解答:
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追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同时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的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四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郭少斌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
(二)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经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且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郭少斌律师简介
本律师从业多年,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刑事辩论、医疗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一直以“用心、细心、尽责”为宗旨,为客户朋友排忧解难。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 (三)
最佳答案买卖关系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在实践中,大部分人订立的合同是不完全的,甚至与对方不订立书面合同,更是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
网友咨询: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
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李燕廷律师解答:
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来定制,如果没有定制违约金条款,那么不能单方主张违约金,但是可以根据损害赔偿规则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弥补自身损害。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李燕廷律师解析: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并且约定的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法计算;如果合同无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也可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李燕廷律师简介
李燕廷,现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企业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交通事故赔偿、劳动工伤案件。
向广州工程合同律师咨询,关于工程转包发生纠纷的,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四)
最佳答案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工程转包本身就是存在问题,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律师港湾强调承包人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诉讼材料: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证据证明被告的身份,以及其为适格诉讼主体的证据。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该证据主要作为承包方提出的支付工程款诉讼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的证据。4、法院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该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发包方)住所地的有关证据。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