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一)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法律分析:我国的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谁知道涉外贸易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二)

若内部催收无果,企业可在货款逾期3个月后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处理。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经验丰富,渠道多,关系网广泛,可根据债务方特点制定最合适的催收方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款拖欠半年内是最佳的催收时机,之后随着账龄增加回款率会大幅下降。因此催收账款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省事省心省力。启动非诉催收前,需要了解当地国家的规定,这两年,很多国家都颁布了限制催收员行为的法案。意在保护个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的权利,并限制收债人员的活动,并授予与债务人定期互动的权利,但仅限于信贷机构和律师(国际律师),其主要职能是催收逾期付款。

有一些宣称可以帮忙追回外国帐款的公司及个人,一定要搞清楚他们采用的是不是合法的追账手法。非法的追账手段往往是画蛇添足,反而会把事情搞砸。

所以在委外收账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对方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法,一定要确定是不是律师,是不是国际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存在执业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碰到这类问题,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柳至信律师团队,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国际调查和国际贸易纠纷处理方面非常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了,据我所知,他们不但是国内的持证律师,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国际律师协会许可会员,我们是浙江的公司,老板之前找徐宝同处理过外贸欺诈公司的事情,30多万美金,20多天要回来了。

百度上面都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原则主要有 (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拓展知识:

涉外合同之债是指根据合同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券债务关系,在这种债券债务关系中,主体通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住所、营业所是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合同内容所指向的标的为在外国的物、智力成果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合同赖以成立、变更、终止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四)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

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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