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尽管都涉及到物品的保管与交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仓储合同主要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用,且这种合同往往针对大宗物品,并以诺成合同的形式存在,即合同成立不以交付保管物为必要条件。相比之下,保管合同则更多地表现为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负责保管并在一定时期后归还原物,这种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且通常以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

答法律分析: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保管物的数量不一样。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较多的物品的储存。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6、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二)
答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合同成立条件:
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即成立。
费用支付: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保管人身份要求:
保管合同: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其过错负责;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对其过错负责,由于是有偿合同,责任标准通常更严格。
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寄存人原则上享有任意解除权;当没有约定保管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仓储合同:只有在没有约定储存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合同成立条件、费用支付、保管人身份要求、过错责任以及任意解除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类合同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满足不同场景和需求。
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三)
答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成立条件:
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保管物。
合同费用: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仓储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仓储营业人提供仓储服务并收取费用。
保管人身份要求:
保管合同: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可以是任何愿意提供保管服务的人。仓储合同: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即具有专业性和特定性。
过错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其过错负责。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仓储营业人对其保管不善造成的仓储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贵重物品保管:
保管合同: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否则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赔偿。仓储合同:对于贵重物品的仓储,同样需要明确声明和验收程序,以确保双方权益。但这一点在仓储合同中可能更加严格,因为仓储营业人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责任。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合同成立条件、费用、保管人身份要求、过错责任以及贵重物品保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应用中正确区分和应用这两种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四)
答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成立。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而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和共识。这一特征旨在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保管人资质要求:
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具体来说,保管人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并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这一要求确保了仓储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而存货人则需要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仓储合同则明确为有偿合同。这一特征反映了仓储业作为一种商业营业活动的本质。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其诺成性、保管人的专业资质要求以及合同的双务有偿性上。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仓储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何时起算? (五)
答仓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作为诺成合同(即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即可生效),它与保管合同(需实际履行并占有标的物后方能生效)有所区别。仓储合同属无因性合同,无需特定形式,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皆可,只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即成立,而非交出货物视作必备环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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