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参照凭证
- 三、补签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 四、特殊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
-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语:在当今社会,劳动关系作为维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益平衡的重要法律纽带,其确立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已撤销)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这一通知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本文将深入解析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探讨其对劳动关系确立的影响及实践应用。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劳动关系即视为成立。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各类合法用人单位,以及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参照凭证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一系列凭证。这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的部分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举证权利。
三、补签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通知明确要求,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时,双方应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任一方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此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
四、特殊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
针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定行业,通知特别指出了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当这些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用工单位在选择承包方时的谨慎义务,也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值得注意的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的特定要求。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通知最后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有助于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总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对劳动关系成立条件、认定参照凭证、补签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特殊用工主体责任界定以及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深入解析,我们不难发现该通知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未来,随着劳动关系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期待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3、劳社部发2005 12号规定了哪些内容
-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5、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一)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和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通常由单位保管,因为它们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可能的法律诉讼至关重要。如果单位未能提供或销毁这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尚未提交仲裁,通过劳动监察手段进行取证是更为直接且高效的途径,这不仅能收集证据,还可能带来行政和经济的双重约束。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协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他们能帮助你有效地搜集和整理证据,如需要,同事的证词或调查也是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力地主张你的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要素,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该通知详细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内容的确定以及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
1. 劳动关系的认定: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对于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 劳动合同的签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依据。
3. 工作内容的确定: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劳动者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劳动报酬的支付: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至关重要,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为规范企业用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该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通知是对我国劳动关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推动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劳社部发2005 12号规定了哪些内容 (三)
贡献者回答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有公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3、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办理信用卡的工资收入证明等;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原件,复印件应该有明确的公司名称、个人信息;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原件。
8、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录像(如:打考勤卡的时候拍个视频,其中有自己和同事刷考勤卡的过程等等)
12、上医院开病假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贡献者回答在近期,一些地区反馈,部分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导致在发生劳资争议时,双方劳动关系难以明确,从而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用人单位若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劳动关系即成立:一是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三是员工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二、若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员工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员工的证言等。这些凭证中,工资支付记录、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三、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期限。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签订。若用人单位提议终止劳动关系,需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
五、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须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须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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