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的法律后果颇为深远。简单来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了变动,比如房屋被出售,原有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仍能继续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直至租赁合同期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的居住或使用权益不受影响,从而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

贡献者回答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物权作为绝对权具有优先性,但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下,这种原则被打破。这意味着买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原有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房主不能因为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承租人的债权。
具体来说,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旧有权继续租用房屋,而新房主则需要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角色从原来的房主转变为新房主,这是债的变动的一种体现。这一原则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了租赁合同的稳定性。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房主不能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条款。其次,新房主需要承担原房主在租赁期间的义务,包括支付租金、维护房屋等。此外,新房主需要尊重租赁合同中的租期和其他约定,不能随意改变租赁条件。
总之,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这一原则的应用,使得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租赁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因买卖而引发的纠纷。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几种例外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情形有: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合同有期限内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如当事人购买房屋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未经当事人同意,其他人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工程价款,如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物权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三、合同效力于物权效力的区别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民法典》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损害排除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物权大于债权规定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的;债权是相对权,行使权力受到限制,需要对方的配合。债权相关法律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相关法律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物权大于债权的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物二卖”中,若一个买受人合法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其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一、物权一般包括哪些?
物权一般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物权大于债权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文规定,物权是绝对权是法定权利,其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亦即其与物权乃有对等的地位,也就是物权大于债权的例外情况。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优尔律网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