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最佳答案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一项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现在剑鱼标讯汇总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选择

第十条 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省此前出台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2019年南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二)

最佳答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我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购买商品住房”,指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征迁户购买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购买主体”,指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安置房、公租房的购买和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购买和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拟制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方案,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进行预算审核,采购房源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采购由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财政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性购买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监察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推行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原则。

二、政策扶持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棚户区改造已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优先安置房购买。

(二)我市纳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凡采取货币化安置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予以倾斜。同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

(三)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以购代建方式筹集安置房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缩短审批时限。

三、采购计划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买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应按照计划需求,购买主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方案。

(三)保障性住房购买方案需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购买主体具体落实采购房源的实际工作。

四、采购要求及方式

(一)合格的保障性住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居民居住意愿;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项目“五证”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房源;

4.房屋主体封顶或达到直接入住或装修即住的条件,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5.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购买房源供给,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主要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由购买主体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拟购买区域内符合要求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1.底价的确定。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采购中标范围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区域的商品房,综合考虑建设设计标准、地段楼层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确定底价,作为采购控制价。

2.中标人的确定。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规定的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

3.签订购买协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买,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由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被安置居民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五、资金支付

(一)购买主体按照被安置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二)被补偿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在不需补缴房屋差价款和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补偿方案规定的现金标准补缴,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金额由被补偿人存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账户。

(三)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总和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现金结算支付给被补偿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政府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付。

六、房源分配

(一)购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购买主体严格按照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查通过并予以备案的安置房具体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

(二)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准入、分配入住、物业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购买服务、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共同制定购买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本级由政府主导且资金已到位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房源以本意见要求购买为主。

(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以配建为主,确实需要建设的,以本意见要求购买为主。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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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保障性住房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昆明保障性住房有滇池明珠广场项目、北部山水新区惠尚城项目、和谐家园(宁惠园)项目、东盟商贸港项目、祥惠园项目。

1、滇池明珠广场项目

滇池明珠广场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1666号,总建筑面积84988.56平方米,总投资69008.73万元,通过以购代建市场化筹集1532套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loft公寓建筑面积68800.51平方米,共计1263套;平层公寓建筑面积16188.05平方米,共计269套。

项目周边有彩云南路、驼峰街、谊康北路、春融东路等城市主干道环伺,交通畅达,45分钟可通往全城各处;毗邻呈贡大学城,紧临昆明市级行政中心;周边商业、教育、医疗、公园、金融配套完善。呈贡万达广场、七彩云南第壹城等多个大型商业体聚集,春城公园、洛龙公园等多个生态公园环绕,为承租人带来生活便利、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作为地铁上盖项目,承租人可通过地铁1号线驼峰街站,快速连接呈贡区与主城区,实现高效通勤;下楼即达呈贡万达广场,衍生出别具一格的都市商业生活。项目整体将打造成为新市民、青年人、毕业生向往的健康时尚生活社区。

2、北部山水新区惠尚城项目

北部山水新区惠尚城项目位于盘龙区龙泉街道办沣源路以东、北京路延长线以北。总建筑面积511785.39平方米,总投资540303万元,计划建设4483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3436套,占76.65%。

项目南临北京路延长线,西侧为宝云路,东临府北路,北至金汁河路,毗邻北部公交枢纽站,多条城市主干道环绕,交通便利。

项目地处盘龙区龙泉街道办北部山水新区,该区是昆明北部融居住、行政、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休闲、教育、医疗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经济、文化中心。项目周边有昆明植物园、昆明瀑布公园、黑龙潭公园等多个“天然氧吧”环绕;“梁林故居”、“闻朱旧居”等人文旧址近在咫尺。将为承租人提供“最昆明”人文、“最独特”自然资源、“最蓬勃”生命力的区域生活氛围。

北部山水新区惠尚城项目将利用架空层、下沉空间等场所建设多场景、多功能、年轻化的共享社群空间,为北市区庞大的青年群体打造一处绿色健康、繁华时尚的活力聚集地。

3、和谐家园(宁惠园)项目

和谐家园(宁惠园)项目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城,总建筑面积26201.78平方米,总投资14065万元,共筹集504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全部为70平方米以下。

太平新城是宜居宜业的山水田园生态新城,是产城融合的宜居生态新城,也是集休闲、娱乐、康养于一体的现代化城市。区域内新昆华医院、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等多个大型生活配套相继落成;云南财经大学(安宁校区)、安宁中学太平学校、川师大附中太平分校、万辉康桥学校为太平新城营造了浓厚的教育氛围;玉龙湾公园成为越来越多昆明、安宁人周末出行的首选。

太平新城森林覆盖率超过70%,全年空气质量优良。随着交通路网不断完善,太平新城已融入以昆明主城区为核心的半小时生活圈,成为昆明主城的“后花园”。依托太平新城“宜居宜业的山水田园生态新城”的定位,项目将打造成为一个生态宜居的理想之家。

4、东盟商贸港项目

东盟商贸港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呈荣大道,总建筑面积33925 平方米,总投资9946.95万元,共筹集444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316套,占71.17%。

项目地处昆明市经开区与呈贡区交界处小洛羊片区,洛羊片区位于呈贡以北,新螺蛳湾片区以南,西邻昆玉高速,是昆明主城和呈贡新城之间的重要衔接地带。东盟商贸港项目距昆磨高速王家营收费站100米,距离地铁1号线斗南站1 公里,靠近高速、地铁交通,出行快速便捷。承租人在这里,北上即可享受主城区带来的繁华与便捷,南下即可拥有呈贡新城带来的低密与舒适。

东盟商贸港项目享有片区内酒店、购物中心、步行街城市等商业配套,周边螺狮湾国际商贸城、斗南国家级花卉产业园、洛羊国际物流中心等产业聚集,将为周边新市民、青年人带来一个产业友好、生活舒适的城市之家。

5、祥惠园项目

祥惠园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片区,总建设面积486649.01平方米,总投资337604.92万元,共筹集449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房源3529套,占79%。

祥惠园项目位于空港大道与惠泽街交叉口,长水机场生活配套服务区内。东至长港路,西临宝象寺,南至沪昆高铁。依靠长水机场的多维立体交通,与“高铁、城际、地铁”无缝衔接,享有能通达全城、省际乃至国际的交通资源。

随着长水机场增容,商业、学校、医院等各项配套日益完善,空港新区的生活成熟度日益提升。项目将为这里的高新技术人才、临空产业人才,带来一处商旅、居住一体化的现代化居所。

为其营造人气聚集、成熟便利的大城生活氛围。项目的入驻也将继续为空港新区、滇中新区汇聚更多人气,吸引更多青年人才,助力区域发展。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求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的全文。 (四)

最佳答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 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 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长期租赁方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其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负责筹集,市财政向市投资中心注资。 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况,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政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 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且为公开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过核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 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根据需要适当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执行,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单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投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长期租赁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 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 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 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 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 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 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 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 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 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 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管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 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政府3p项目是什么意思 (五)

最佳答案政府3p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政府3p项目基本特征

政府与企业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监督,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广泛采取民营化方式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及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政府3p项目模式核心

随着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由公司化的投资主体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从而保证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进而保证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3p项目应用范围

PPP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领域主要有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等。

公共交通项目:包括机场、港口、桥梁、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公共设施项目: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这些项目一般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价格强性小、政府监管严等特点。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学校、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

四、政府3p项目意义

从政府角度看,通过动员社会资本参与,不仅可以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借助推进PPP模式的契机,还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从社会角度看,通过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并通过建立激励相容的约束机制,把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公众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一步结合起来,充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五、PPP模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PPP模式在不同项目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模式。

一是BOT模式。BOT (投资建设—租赁经营—转让)即社会投资方先与政府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社会资本方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租赁期内经营该设施,通过向用户收费而收回投资实现利润。合同结束后将该设施交还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25—3O年。

二是TOT模式。TOT (购买—经营—移交)即社会资本方购买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在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拥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合同结束后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方。一般期限为8—15年。

三是BT模式。BT (投资建设—移交)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好的价格交给政府方,即政府回购。

四是BT0模式。BT0 (投资建设—移交—委托经营)即社会资本方先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工后以约定的价格交给政府方。政府方再将该设施以一定的费用回租给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经营该设施,一般期限为20—25年。

PPP模式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狭义PPP模式(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DBO(设计建设—建设—委托运营),设计—采购—施工,股权转让,委托运营,代建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代建招标公告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优尔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