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一)

答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一、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先支付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来约定。采用出让方式的,应当先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单位方可取得土地并依法使用。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应当一次性支付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需要支付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使用土地,但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需今后按年度向人民政府支付租金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采用国有土地入股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股权持有的有关手续,签定合同或章程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并使用土地。虽然签订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但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政府将按合同的规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土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三、根据本法的规定,今后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财政,都只能用于耕地开发。关于中央和地方对新增建设用地分成比例,讨论中争议较大,中央11号文件规定是全部上缴。但是,有些地方提出;本法规定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要承担开垦耕地的主要责任。除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开垦耕地外,城市建设用地扩张要由城市政府负责任,还有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等需要补偿,省级人民政府开垦耕地的任务很重,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证。因此,最后确定中央和地方三七分成,70%归地方。归地方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本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应视为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三)
答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释 (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释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属:
归属集体: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村组集体所有。分配方式:是否分配给个人或承包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直接归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
用途: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的人员。支付对象:根据安置方式,可能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个人。监督机制:政府对此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征地程序:依法批准:征地需经过依法批准。公告:发布征地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详情、补偿标准和办理时间。土地权属登记:被征收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土地权属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听取各方意见。争议解决:争议在批准后3个月内需解决,并支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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