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听到企业破产的新闻,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处理,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主要基于一系列明确的标准。例如,若某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甚至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均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规定确保了破产管理人能够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
- 1、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 2、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3、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一)

贡献者回答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条件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是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企业艳破产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一、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对于企业破产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破产行为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做出回避的事情,回避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些问题的发生,例如作假等等。那么,
网友咨询:
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律师补充: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三)
贡献者回答我国的破产立法体系中,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规定相对不足。这与国外将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视为有偿行为的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在国外,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被视为需支付费用的有偿服务,其报酬被纳入破产财团的费用中,并要求管理人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现行的破产清算组制度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破产案件时,其运行面临困难,由政府官员临时充任清算组成员非长久之计。政府官员的本职工作与破产清算不匹配,难以完全承担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未来司法实践中,清算组的市场化、专业化、有偿化以及责任承担将是发展方向,破产立法应跟进以弥补缺失。 现行破产立法通过列举方式对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进行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但职责的繁杂与不全面性要求设定一般义务,以完善规范。理论上,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其行为应围绕破产财团设立目的展开。立法应规定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执行标准应与其身份、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因素相适应。违反此义务可能导致破产财团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构成对其解任的理由,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均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额由法院决定。法院在核定报酬时,需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破产财产规模、分配比率、管理人投入的时间与努力、行业标准等因素。英国破产法则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工商部确定,或由债权人会议或授权监查委员会确定,特定条件下的情况下,工商部有权确定其报酬。我国破产立法应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并设定其报酬确定的参考因素。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应列为财团债权或共益债权,即破产费用。
扩展资料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破产管理人隐匿利害关系。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