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反对同性恋的单身,有没有可能是潜在的同性恋 ?
- 2、为什么女孩子似乎没有男孩子自由?
- 3、一个女人该不该靠男人?
- 4、马克思关于教育的说法
- 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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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对同性恋的单身,有没有可能是潜在的同性恋 ? (一)
答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被同性恋权利活动分子称为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同性恋是指俩个男生或者俩个女生之前的感情,在起初人们是反对的。
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运动镇压。
在美国,紧接着二战结束后的几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步伐。在这段时间里,阿尔佛雷德·金塞发表了《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书,这是第一本以科学眼光研究性主题的著作。
金塞通过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个惊人论断:总人口中大约有10%的人是同性恋者,直接向当时流行的观念提出了质疑,在现在有很多人不反对同性恋,那也有可能是潜在的同性恋,现如今是有很多同性恋的,也有很多未被发现,在外国的同性恋一般都受到很多人的支持,所以现在同性恋也有正常的法律保护,也有正常的结婚程序。
为什么女孩子似乎没有男孩子自由? (二)
答女性确实没有男性自由。因为女性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较少,而受到伤害的概率较大。
假设在一个相互陌生而又不能彼此信任的环境里,男女比例是1:1。每个人都有可能互相攻击,我们来算一下男性和女性受伤的概率。
假设所有男性的身体素质都一样,女性也是。但男性的身体素质比女性的更好。
那么,一个男性就有可能受到任何一个男性的攻击,一个女性就有可能受到任何一个人类的攻击。因为女性不敢攻击男性,所以女性受到攻击的概率比男性大一倍。
然后,一个男性保护自己的手段有逃跑和战斗两种,一个女性保护自己的手段也只有这两种。
但是,一个男性战斗胜利的概率是50%,逃跑成功的概率也是50%。所以一个男性受到人类伤害的总体概率就是25%。
而一个女性逃跑成功的概率即使不是零,也不可能高于50%,战斗胜利的概率也是一样。所以一个女性受到人类伤害的概率是绝对高于25%的。
然而,这只是一对一互相伤害的概率。如果算上一对多的概率,那女性受伤害的概率会比男性高更多。
综上所述,被攻击的概率不同、受伤害的概率也不同,自由度自然就不一样。
当然,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丛林社会。但是,并不是全世界都是法治社会。也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遵守法律。
所以,女孩子确实没有男孩子自由。但是,这并不是打女拳的理由,因为你们真的打不过。如果真的想保护女性的权利,应该是自觉遵纪守法,而不是打拳。因为一旦破坏了法治,让自己陷入了黑暗森林,那就是找死了。
在一次闲谈时,偶然聊到一个大二就走遍了大半个中国的学长,坐在我对面的学长说,他说那个学长都是一个人去这些地方的。
我说,我也想向他那样,但是又有一些顾虑。学长随口而出,女生一个人确实不太方便。而且和别人一起去你又太麻烦。走几步就喊累。看见好看的美景就想拍照。看见好吃的。你又想去吃,在家一个ps和外卖就能搞定的,你还出来干嘛?
免去了原始森林的危机,在一个人类主宰的地方,到底是什么造就了我的不方便。男孩子可以潇洒拔腿去全国各地,我,女孩子,不能吗?为什么女孩子不能向男孩子一样自由呢?
一个女人该不该靠男人? (三)
答不应该。
这个世界上最可靠的人就是自己。
女人不应该总是想着依靠男人,而是应该自立自强、自信自爱,做自己的避风港。
纵使靠男人能让你不费太多力气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仿佛有靠山一般天不怕地不怕,你甚至不用忧心那些令人头疼的事情或问题,总有个男人能为你摆平一切、分担你的痛苦。但是靠男人所得来的一切并不是稳固的、一成不变的,我们无法确定依靠的对象能爱自己到什么时候,无法肯定的说出天荒地老。总是依靠另一个人容易让自己失去对自己的信心,容易追在别人背后而搞的自己毫无主见。
那么女性如何变的自立自强?如何靠自己?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独立
当今社会,我们都在强调着男女平等,那么我们如何在话语权上达到平等?其实很大一部分是经济上的势均力敌。所谓伸手要来的永远比不了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的,一个女人如果想要独立、有主见、有话语权,她必须要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经济独立。当今很多全职太太在家里相夫教子,久而久之很容易少了一份坚持自我的态度,这一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为她们在经济上需要丈夫的支持,没有自己的收入。所以独立的基础是经济上的能力。
二、注重自己的需求
女性在很多时候都是善解人意、委曲求全的,尤其是在她们爱的人面前,女人很容易忽略了自己本身的需求而努力的不断满足他人的需求。这样子很容易让我们忽略心里的那个自我,再买你对选择时也容易迷茫,容易不把自己放在第一位。一个独立的人,势必明白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是什么,势必又很强大的内心,有很强的自我认同感,所以他们做的事情才是有意义的,是对自己有帮助的。他们雷厉风行的态度也往往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三、有智慧地爱
独立、自立自强的女人也是可以收获美好爱情的人,同时她们拥有的爱情往往更长久更美好。在爱情面前,做一个独立的人,不要被爱冲昏头脑,不要失去自己的理智才对。比如在你与伴侣发生冲突时,要冷静地思考问题并沟通解决,而不是一味迎合或是指责对方;又比如当你发现你们不合适的时候,当底线被踩踏的时候,你能让自己全身而退,不被难过笼罩太久。独立的女性在爱情上从不会想要依靠谁,而是一加一大于二,两个人齐头并进才是积极的爱。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总之一定要记住你自己才是你最好的避风港,让自身变强大、独立、自信,你会收获更美好的人生。
马克思关于教育的说法 (四)
答教育的性质问题是回答教育是什么的问题。在马克思之前和同时代,西方思想家有关教育性质的认识主要强调了教育的伦理性、神圣性、自然性等,致力于分析教育与人的内在精神成长、教育与信仰问题、教育与儿童内在自然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基于自己的唯物史观,首次提出了教育的社会性和阶级性问题,这在教育性质认识的历史上是一个重大转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提出,“资产者唯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
你们的教育不也是由社会决定的吗?不也是由你们进行教育时所处的那种社会关系决定的吗?不也是由社会通过学校等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决定的吗?共产党人并没有发明社会对教育的作用;他们仅仅是要改变这种作用的性质,要使教育摆脱统治阶级的影响”。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明确说明了教育的社会性及阶级性,解开了资产阶级自由派学者有关教育神圣、教育平等、教育自由等的神秘面纱,为深刻认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教育问题以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南。
教育的价值问题是回答教育为了谁的问题。在19世纪之前的西方教育思想史上,关于教育的价值取向大体上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认为是为了人自身的完善,这是古典主义的观点;一种认为是为了培养等级社会所需要的达官贵族或精英人物,这是世俗社会的观点。
马克思基于自己的社会立场和人性论主张,认为教育的价值不仅仅止于人自身的完善,更不是为了培养达官贵族或精英人物,而应该与更大范围的社会斗争和进步关联起来,唤醒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和社会责任,培育无产阶级革命队伍。
他说,“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推翻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
通过教育动员无产阶级在社会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与一切不合理的制度作现实的斗争,从而赢得自身的解放和整个人类的解放,这是马克思关于教育工作根本价值取向的基本认识,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和彻底的革命性。
教育的目的问题是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教育界几乎都知道马克思是主张人的全面发展的,反对人的片面发展或畸形发展。
但是,可能有人并不一定知道,马克思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阐述并不完全是基于一种道德上的同情或热望,也是从大工业生产对人的素质提出的客观要求这个角度来讨论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地考察了16-19世纪人类历史上从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过渡时期分工的发展、社会经济后果以及对人自身的影响。“机器劳动极度地损害了神经系统,同时它又压抑肌肉的多方面运动,夺去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一切自由活动。
甚至减轻劳动也成了折磨人的手段,因为机器不是使工人摆脱劳动,而是使工人的劳动毫无内容”。在马克思看来,造成工人阶级这种片面甚至畸形发展状况的,不单单是机器大工业生产,更为根本的是资本主义制度。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找到了解释人的片面发展、畸形发展的经济根源、制度根源及其解决之道——用更加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替代已经阻碍生产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
“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这些主张对于前苏联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之后的教育事业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直到今天还是我国教育目的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于教师劳动的性质,马克思也给出了自己的独到观点。教师是一种古老的职业,自古以来带有浓厚的道德甚至是宗教色彩。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对物质生产过程的支配作用同样体现在包括教育在内的非物质生产领域。
在学校中,教师对于学校老板,可以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这种教育工厂在英国数量很多。这些教师对学生来说虽然不是生产工人,但是对雇佣他们的老板来说却是生产工人。老板用他的资本交换教师的劳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发财。戏院、娱乐场所等等的老板也是如此”。
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教师的劳动与一些演员的劳动一样,从社会性质上说是属于雇佣劳动的一部分,为资本主义的再生产准备合格的生产工人以及各种管理者;教师队伍总体上也是庞大的雇佣劳动者的一员,为资本家间接地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
马克思教育思想的时代意义
重温马克思教育思想,一方面是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理论家和革命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当下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创新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使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达到世界中等偏上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丰富和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但是,面向未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依然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如何分析这些挑战和解决这些问题方面,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教育思想依然可以给我们提供思想指导和方法论启示。
在教育性质的认识方面,马克思的教育思想告诉我们,教育是具有社会性的,在阶级社会当中教育具有阶级性。这种认识对于指导我们今天的教育思想与实践仍然是有意义的。
它意味着,教育者在看待教育时不能将教育从真实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运动中抽离出来,孤立、片面地看待教育,而必须将教育问题置于产生这种问题的社会制度、关系和运动中去看。
不同的社会制度、关系和运动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问题。有时候,即便在形式上是同样的教育问题,如教育质量与公平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关系和运动中也会有不同的具体表现。
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中国教育的根本性质应该是其人民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根本任务就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殷切期望。
这个理念应当是教育系统制定和执行各项教育改革发展方针政策时应当始终坚持的一个核心理念。
教育的性质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根据,教育的价值则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指针。中国的教育到底是为了谁?也就是为谁培养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之后,在教育界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和深刻的反思。
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教育虽然有促进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但是教育的价值不止于此,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的重要条件。
从这个方面来说,教育促进个体的健康成长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解放在价值方向上应当是一致的,不能将教育促进个体的健康成长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解放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有哪些? (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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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07年实施: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2007年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相信关于不会吃亏所以根本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男童的性权利也需要特殊保护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