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出新规

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出新规

导语: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不仅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于2025年3月17日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一、新规核心内容概览

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旨在从制度层面根治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付款期限的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同样不得超过60日。这一刚性约束,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与惩戒机制

新规不仅明确了付款期限,还强化了监管与惩戒机制。一方面,县级政府需加强检查、约谈、督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另一方面,对拖欠行为实施信用惩戒,违规单位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这一举措,无疑加大了对拖欠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规成本。

三、优化争议解决机制

为解决工程款拖欠引发的争议,新规还优化了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程款支付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投诉处理“一站式”服务。受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确保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同时,针对部分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情况,要求对无争议款项先行支付,避免了“一案拖全案”的现象。

四、企业应对策略与转型之路

面对新规的实施,建筑企业需要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行业变革。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应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对垫资施工的依赖,向“轻资产、重管理”模式转型。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保函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工程保函等金融工具降低风险。

五、新规对行业生态的深远影响

新规的实施将对建筑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预计将有大量资金被释放,显著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推动行业从“垫资能力竞争”转向“技术能力竞争”。另一方面,行业数字化进程将加速,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将倒逼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BIM技术、智能化计量等应用的普及。同时,信用惩戒机制将淘汰一批依赖拖欠生存的企业,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效率。

六、总结与展望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不会被限制出境?(只是欠钱没还) (一)

一般只有失信被执行人才会被法院拉入黑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被法院拉入黑名单会被限制出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二)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

(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总承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新规 (二)

法律分析: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0拖欠工程款新规 (三)

1、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协商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如果发包人会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的话,也不会等到协商解决。

2、找追债公司帮忙讨要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3、通过诉讼讨要

诉讼是发生纠纷以后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因为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是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020拖欠工程款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南京拟放松预售资金监管,可取比例最高达6成 (四)

4月14日,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个渠道确认,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与人行南京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预售资金的取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同时,“开发企业申请等额资金保函替换后,预售资金账户监管额度内的余额,须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且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

《通知》对企业资质也提出了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保函之日起前2年内,在我市无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拟申请的商品房项目应无司法冻结、违规资金划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保函替换资金用途由监管机构认定,主要限于开发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内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

该《通知》显示,其印发时间为4月11日。南京市某区房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执行,具体细节仍在研究中,同时只向部分试点企业开放。

某华东房企内部人士表示,南京这一新规定意味着,资质好的企业可以通过保函的形式把监管资金提出来,的确是放松监管资金的一种方式。

亿翰智库研究总监于小雨向第一财经表示,“预计更多城市会在保障竣工交付的情况下,对预售资金监管‘不规范’的情况进行纠偏,过严的适当调整,过松的进行规范。”

不过,也有房企内部对此并不乐观。上述房企人士亦强调,“只有资质好的企业能用,这其实也是一种银行增信。”有某TOP30房企市场人士认为,“这个政策是好的,但是对银行来说,如果民企有债务违约风险,银行则要负责兜底。”

另有南京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新规主要在于缓解开发商资金紧张,“南京一季度疫情影响比较大,开盘的项目大多卖得不怎么样,房企回款不多”,也利于南京接下来将进行的首轮集中供地。据了解,南京首轮将集中供应20宗地块,包括19宗涉宅地块及1宗商办地块,总起始价约267.23亿元,最高限价合计达303.56亿元。

这是自2月份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首次有地方给出较为明确的放松规定。此前,“郑州19条”关于“提供政务服务水平便利交易”的规定中也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第三方担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并无更详细的规定。

2月中旬时,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并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

“但实际上,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仍陆续有趋严的政策出台,如福州、厦门等,真正政策放松的城市则比较鲜见。”亿翰智库表示。

如海口在2月24日发布通知称,要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的行为,其中强调所有房款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3月中旬,长沙也下发通知,升级长沙市内五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包含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公积金贷款等所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对预售资金的严监管起始于2021年下半年,个别房企陷入流动性危机,各地便在实际执行层面大幅加强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力度,很多城市开始“因企施策”,对杠杆较高、信用资质较弱的房企,采取格外严格的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浙商证券研报显示,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用于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的正常推进,一般以工程造价或预售款为基准乘以一定比例来提取。而一般监管资金(若有开发贷、按揭贷由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监管资金,房企可按各城市规定提取,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贷的偿还。

“之前很多房地产企业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里的钱拿走了,没有留下工程款,”一位对房地产行业熟悉的债券投资人向第一财经表示,2021年地方政府加强监管之后,“有的地方政府比较严格,就会要求账户里留下高于项目后期所需的资金量。

这使得房企对预售资金的使用经历了从“可以任意使用”到“无法使用”的过程。

“实际上类似于突然从预售制向现房销售切换,本质上是一种一次性的流动性冲击。”太平洋证券研报指出,“如果房企能坚持到在建的房子封顶竣工,则预售资金监管户里的资金就能提取出来(不过还要先偿还项目上的开发贷或非标借款,剩余资金才能归集到集团总部)。”

许多房企的资金也因此沉淀在项目上无法取用,回笼到集团层面的资金大幅减少。

如今,随着预售资金监管逐渐松绑,对房企流动性压力的缓解无疑是一项利好。

“预售资金监管不搞‘一刀切’,因企施策,缩短支取审批时限,更加精细化差异化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是大趋势。”于小雨判断,“这对于稳健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言,是一项利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是解决企业资金困局的主要方式之一,让经营业务趋于正常化。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拖欠工程款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优尔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