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和法律领域,抵押、质押与留置是三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应用场景。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这三种担保物权时,它们的优先效力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简而言之,留置权因其能够合法占有留置物的特性,在优先受偿顺序中占据首位。紧随其后的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而质押权则位于已登记抵押权之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则处于最后一位。这样的优先效力顺序,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 (一)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

最佳答案留置权之所以在同时设立三种权利时能够优先受偿的,是因为留置权人能够合法的占有留置物,抵押权有登记的优先无登记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效力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二、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是怎样的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质押,抵押和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被查封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3. 抵押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抵押合同,并可选择登记生效或协议生效。

4.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抵押人享有占有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5.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

6. 抵押权的终止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等。

7. 最高额抵押指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特定后按普通抵押权行使。

8. 财团抵押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共同抵押则在多个财产上设定同一债权担保。

质权:

1.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不履行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则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

3.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效力及于原质物、从物等。

4. 质权人享有占有、留置质物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出质人享有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的权利。

5. 质权的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等。

留置权:

1.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2. 留置权的取得需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

3. 留置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收取孳息等权利。

4.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留置物等。

担保物权的竞合指同一财产上产生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发生冲突。竞合情形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三)

最佳答案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是:留置权优先,其次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再次是质押权,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体说明如下:

留置权优先:在同一动产上,如果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由留置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留置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有权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留置权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次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质押权: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质押权人具有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因此,在清偿顺序上,质押权位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清偿顺序中,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位于最后。这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和保护,因此在清偿时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

综上所述,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担保物权的性质所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一顺序进行清偿,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发生冲突时究竟是不是留置权效力更高 (四)

最佳答案留置权在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确实更高。以下是具体说明: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

留置权:具有最高的效力。已登记的抵押权:在留置权之后,具有次高的效力。质押权:位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未登记的抵押权:效力最低。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与行使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明确指出,当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将优先受偿。

留置权设立与行使的依据:

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是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

设立目的:

留置权优先原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对于特定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利,确保债务的履行。

因此,在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发生冲突时,留置权的效力更高,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五)

最佳答案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规定如下:

留置权优先:

核心规定: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这意味着,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时,留置权人将首先获得清偿。

登记的抵押权次之:

清偿顺序:在留置权得到清偿后,接下来是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因其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随后:

清偿顺序:质押权在登记的抵押权之后受偿。质押权通常涉及动产或权利的转移占有,但在清偿顺序上仍位于留置权和登记的抵押权之后。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最后:

清偿顺序: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在清偿顺序上位于最后。由于未经登记,其公示效力较弱,因此在清偿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

重点总结: 留置权具有最高的清偿优先级。 登记的抵押权次之。 质押权在登记的抵押权之后。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最后受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偿过程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优尔律网关于抵押质押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