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标题: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介绍: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并于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该解释旨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为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提供详细指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一些特定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这些行为由于性质特殊或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对“国家行为”等概念的界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第二条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国家行为”进行了界定,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此外,该解释还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
三、管辖与立案
在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规定了多种情形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等,这些均被视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
四、诉讼参加人
关于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详细规定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以及近亲属代为提起诉讼的规则。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等不同类型组织提起诉讼的具体规则。
五、审理程序与裁判
在审理程序与裁判方面,《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对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庭辩论与调解、裁判的作出与执行等。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情形。
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法规,为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提供了详细指导。在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应充分了解并遵循该解释的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应严格依照该解释的规定进行,确保裁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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