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是什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于1979年7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3月17日、2012年3月14日、2018年10月26日三次修正,全文共三百零八条,旨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176条1款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详细描述了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需要作出的法律程序。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完成调查后,做出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审判管辖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所有相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法院。

当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时,人民检察院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全文,可访问以下链接: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夫妻被捕孩子无管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夫妻双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港闸检方接到申请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综合考量,最终对孩子的母亲陆某变更强制措施。昨天,记者从港闸区检察院获悉,陆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陆某与其丈夫范某,今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4日,两人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港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1日,港闸区检察院受理了陆某委托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后决定立案,启动了对陆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审查了原案证据材料,对陆某进行了讯问,听取了陆某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征求了办案机关的意见后认为。

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她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陆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陆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陆某与丈夫范某同时被羁押,导致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将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最终,经港闸区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迅速为陆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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