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

导语:在法律领域中,关于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是一个既严谨又复杂的议题。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以及法律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每一个细节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关乎个体的生死,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深刻检验。本文将深入探讨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并围绕相关说法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法律视角。
一、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基本程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需遵循一系列严格而细致的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在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时,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及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基础框架。
二、针对相关说法的分析
a.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这一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必须讯问原审被告人,并认真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这是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通过讯问被告人,检察院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审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检察院在必要时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意味着,虽然听取辩护人意见不是强制性的,但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观点,以确保案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其意见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另一面检察院更加客观地审视案件。
关于询问证人和重新鉴定的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需要核查主要证据,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同时,对于鉴定结论有疑问的,检察院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些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询问证人可以揭示案件背后的真相,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则能够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避免误判和错判的发生。
关于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规定
根据案件情况,检察院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通过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检察院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影响和后果,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参考。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被害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三、检察院开庭前审查程序的意义
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不仅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的过程,更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机制。通过这一程序,检察院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同时,也能够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有力保障。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
- 1、检察院换押手续怎么办理?
- 2、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是什么
- 3、刑事案件二审流程
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的相关问答
检察院换押手续怎么办理? (一)
优质回答检察院换押手续应该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且加盖公章,然后送达,其他的也需要随案移送。当然了,接收机关在接收案件之后,实际上是需要填写《换押证》,并且加盖公章送达完成的。 一、检察院换押手续怎么办理
检察院换押手续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检察院审查批捕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所以提请逮捕需要换押。
二、换押范围是什么
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超期羁押这样的一种情况是有非常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的,如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采取换押手续的,这个时候是需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且加盖公章,然后送交给看守,其他方面的一些材料随案卷移送。
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二审流程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二审流程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②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③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⑤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二审开庭程序的难点提示:1.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下列工作:(1)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5)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三)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2)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3)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4)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7)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它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9)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10)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11)其它准备工作。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3)合议庭认为其它必要出庭作证的。(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1)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2)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3)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它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4)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它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六)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的情况并说明理由。(八)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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