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的名将李陵在投降匈奴之后的命运如何? (一)

汉武帝时期的名将李陵在投降匈奴之后的命运如何?

贡献者回答李陵在匈奴呆了二十五年,和他太太跖跋氏生养了几个儿女,余则基本无所事事,惟苟且其百死之身而已。中间曾被单于指派当说客去劝降老朋友苏武,两人见了几面,喝了点酒,大概相互还赠送了几首诗(但今存于《昭明文选》和《艺文类聚》中之别诗,疑为后人伪托)。苏武当然没有被说动,但两个人仍保持着很深的友谊,以致于后来苏武还朝,还颇为他讲了几句话。后元二年(前八七年),汉武帝死,八岁的汉昭帝继位,由大司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石单】和左将军上官桀三公辅政。霍光与上官桀和李陵曾是好朋友,对他和他的遭遇也很了解;因此,虽痛惜于李陵之降,却颇同情其不幸,明其苦衷。因此曾派任立政等前往匈奴试图请回李陵。李陵心已早如死灰,故国如梦而亲人不再,破家亡亲身败名裂之人,待死而已,复归何益?因此只有以“丈夫不能再辱”婉拒了。其实这应是托辞。如果李陵真是心无故国,尽全力效忠于匈奴,则浚稽山下的商丘成,恐怕就没那么容易全身而退了。

元平元年(前七四年),李陵病死于匈奴蛮荒之地,实践了其“男儿生以不成名,死则葬蛮夷中”的诺言。

关于李陵的评价,在其生前即颇存争议,却并无人能多言,因为他的案例是被汉武帝钦定而且是被族灭的。唯一替他说话的司马迁,也受了腐刑,那还是被特殊宽宥了的;这样谁还敢为他说话?汉武晚年虽也有所悔悟,却也终未付诸行动。对李陵的相对客观的评价,还有待汉武去世之后。这才有了前述的任立政出使匈奴一事。但对李陵评价之争议,却远非就此而止,而是绵延千年而不绝。尤其每到特殊的历史时期,他就会被一些人翻出来,重新贬谪或者同情一番。其目的则大都不过是借古人之行迹,浇心头之块垒,各抒各的怀抱罢了。

后世对李陵非议者有之,同情者亦有之。后者不再赘述;非议李陵比较著名的,是明末的船山先生王夫之。他在其巨著《读通鉴论》中,对李陵曾进行了十分尖锐的批判;甚至连带为其辩护的司马迁,也一起痛贬了一番。船山先生是我十分景仰之人。不过这里,我将尽力本乎事实对船山先生之论作些跨越时间的评析和反驳。

船山先生《读通鉴论》卷三武帝三十:“司马迁挟私以成史,班固讥其不忠,亦允矣。李陵之降也,罪较著而不可掩。如谓有孤军支虏而无援,则以步卒五千出塞,陵自炫其勇,而非武帝命之不获辞也。陵之族也,则嫁其祸于绪;迨其后李广利征匈奴,陵将三万余骑追汉军,转战九日,亦将委罪于绪乎?如曰陵受单于之制,不得不追奔转战者,匈奴岂伊无可信之人?令陵有两袒之心,单于亦何能信陵而委以重兵,使深入而与汉将相持乎!迁之为陵文过若不及,而抑称道李广于不绝,以奖其世业。迁之书,为背公死党之言,而恶足信哉?为将而降,降而为之效死以战,虽欲浣涤其污,而已缁之素,不可复白,大节丧,则余无可浣也。关羽之复归于昭烈,幸也;假令白马之战,不敌颜良而死,则终为反面事雠之匹夫,而又奚辞焉?李陵曰:‘思一得当以报汉’,愧苏武而为之辞也。其背道也,固非迁之所得而文焉者也。”

司马迁为李陵案而横遭腐刑,不得不长期忍受一个生者所能经受之最大的耻辱,是故“肠一日而九回”,埋头修史以尽其先父之嘱托;若于评论中有所偏发,以抒解胸中之郁结,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司马迁之秉守史家求真之原则,在阐述事实时,尽最大能力考证梳辨、去伪存真,也是为世所公认的。即以他所叙述之李陵事迹为例,班固出于维护汉室需要出发,而“讥其不忠”;然而他所修撰之汉书中关于李陵部分,也大多承袭司马迁所列举之事实,二者鲜有差异。即宋之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也本乎此。这就足以说明,司马迁对李陵经历之描述,基本是本乎事实的,而决非“挟私以成史”。即以其之评论中说“余睹李将军悛悛如鄙人,口不能道辞。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此言虽小,可以谕大也”,虽有为李陵文饰之嫌,却也基本本乎事实,并谈不上怎么过分。因此,船山先生以为“迁

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写的辩护词 (二)

贡献者回答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写的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以及尊敬的审委会成员:

我们受上诉人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经劳荣枝本人确认,依法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经过会见、阅卷, 了解了本案证据情况,经过三天紧张而激烈的庭审,现 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及审委会参考:

其实早在2019 年 12 月 8 日,第一辩护人就接受了劳荣 枝家属的委托,并在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上午就到了南昌市 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劳荣枝。 可是,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诉 我,“查无此人” 。

于是那天,辩护人与劳荣枝的家属奔波 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一看、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 始终无法得知劳荣枝被关押在哪里。 刑拘通知书上明明写着 她被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怎么就无法会见呢?

人物介绍:

吴丹红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他先后主持、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

相继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奖”、“中国法学会首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和“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

1999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2007年起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有一部外国电影关于哪个律师变了狗的,什么电影去了。 (三)

贡献者回答《狗的礼赞》源于1870年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起由犬引起法律官司。居住在沃伦斯堡的波特先生饲养着一只名叫“老鼓.《狗的礼赞》,全文如下: 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的好友可能与他做对,变成敌人;他用慈爱培养起来的儿女可能变得不忠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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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的礼赞_百度百科

附记:关于《狗的礼赞》 这是一篇辩护词。 事情发生在一八七零年的美国密苏里州的沃伦斯堡。波登与杭斯贝两位先生是.这桩狗的官司由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终审时,参议员佛斯特代表波登向陪审团朗诵了一篇名为《狗的礼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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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辩护词。

事情发生在1870年的美国密苏里州的沃伦斯堡。波登与杭斯贝两位先生是邻居又是朋友。一天晚上,波登养的一只名叫“老鼓”的狗跑到隔壁杭斯贝家的后院中,不幸被杭斯贝开枪打死,波登悲愤难平,提起控诉。这桩狗的官司由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终审时,参议员佛斯特代表波登向陪审团朗诵了一篇名为《狗的礼赞》的辩护词。陪审团的法官们被这篇千古难寻的奇文深深地感动,最终宣判波登胜诉,以被告赔偿500美圆而结案。由于此案在当时引起了轰动,影响面很广,而成为世界著名的法律案件。同样佛斯特的这篇《狗的礼赞》,把犬对主人最朴素、最纯真、最珍贵的感情表达得淋漓尽致,感人肺腑,备受推崇,万人争诵,其影响力至今不衰。当地还把此文刻在了为“老鼓”建立的纪念碑上,闻名于世

本文是一篇法庭辩护词,作者George Graham (1830-1904) 是美国密苏里州的一个议员,是当时杰出的演讲家和辩论家。本篇是他早年从事法律工作时在法庭上所作,其时他为一位因狗被杀而起诉的人做辩护。辩护时,Vest 没有要求任何证词,只是凭借其辩论就赢得了官司。他辩词的撼人之处在于:拿出人类兽性的一面与狗人性的一面作对比,引起法官们对狗的感激和同情,以及对杀狗人的强烈憎恶。这不仅仅是一篇辩护词,也是一篇优秀的讲演稿,更是对人性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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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律师辩护词全文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据律师的辩护词,张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杀了王父、王大和王三,起因是,22年前,张王两家因琐事撕打,时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击张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仅四年后出狱。由于,当年法院对王三的惩罚没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没有抚平张的“心灵创伤”,没有排遣其“复仇欲望”,张扣扣杀王家父子三人据说因此是复仇,“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甚至张扣扣的复仇还有“节制的一面”——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杀在场的女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辩护词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优尔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