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拘留所管理条例时,不得不提及一个常被误解的条款——尽管实际上《拘留所条例》并无第六十四条,但关于其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却颇为关键。该条款详细规定了被拘留人在特定健康状况下的权益保障,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需隔离治疗,或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以及生活不能自理、因病需短期外出治疗等情形,拘留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确保了被拘留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健康与安全。
- 1、《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 2、拘留所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 3、拘留所条例第64条的冂内容
- 4、不予收拘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多少条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 (一)

最佳答案《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拘留所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二)
最佳答案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在收拘时或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具有特定情形时,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此条例旨在确保拘留的公正与人道。
具体而言,条例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一、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确保其健康权益。
二、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同样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确保其生命安全。
三、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考虑其特殊状况,拘留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被拘留人因病需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所也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适应其医疗需求。
拘留决定机关在收到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通知后,需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拘留所。这一流程确保了拘留的公正执行与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拘留所条例第64条的冂内容 (三)
最佳答案拘留所条例第64条的内容为:对探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的第64条主要描述了关于拘留所探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办法。以下是
一、探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概述
在拘留所的探视过程中,被探视人员或探视人员有时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如不听从管理指令、携带违禁物品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探视秩序和拘留所的安全管理。
二、具体违规行为内容
条例第64条具体列举了探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探视者传递违禁物品、扰乱正常秩序、与被探视人员有不当言行等。这些行为均属于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条例第64条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时中止探视、取消探视资格等。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及法律追究。拘留所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意义与影响
该条款的存在对于维护拘留所的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探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处理措施,确保了探视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保障了被拘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一规定也提醒探视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来说,拘留所条例第64条主要规定了探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办法,旨在维护拘留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被拘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予收拘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多少条 (四)
最佳答案不予拘留的情形:(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对于拘留所拒收的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拘留所拒收后的处理:
如果被拘留人在拘留所拒收后符合收监条件,则可以重新收拘执行。
1、如果被拘留人不符合收监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拘留所应当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2、拘留所应在拒收后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的处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拘留所的不予收拘通知书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拘留决定机关认为拘留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
其他可能的法律途径: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延期执行处理。
若涉及赔偿问题,赔偿请求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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