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有时会出现监狱民警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民警可能因疏忽大意或态度粗暴,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职务,如滥用职权、言语侮辱等,这不仅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监狱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面对罪犯之间的矛盾冲突,优秀的监狱民警会采取积极有效的调处措施,他们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公平公正地分析问题根源,运用法律与心理辅导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化解矛盾,促进监狱内的和谐稳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最怕什么? (一)

优质回答天塌下来他们都不会怕,就怕两个字:加刑!
我是一个在监狱工作十四余年的民警,看了很多对类似问题的解答,我想谈谈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绝大多数人看到这个问题首先是从惩罚这两个字去理解,认为惩罚无非就是打骂体罚,不准吃饭不准睡觉等具体方式。但我以监狱工作多年的经验认为,不管罪犯是否亲情缺失,是否曾遭遇过同犯打骂体罚(现如今民警不可能打骂体罚罪犯,这是严重违规违纪,甚至可能会立案),是否哪一天突然疾病,但所有有可能发生的一切都有一个最佳的方法,那就是尽最快的减刑出狱,只有减刑出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所有的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罪犯服刑过程中最惧怕发生的事就是——加刑(也包括暂缓减刑)。
减刑贯穿每个服刑人员在监狱改造过程始终。不管你是原判死缓(甚至附加限制减刑),还是刑期只有一年,每个罪犯都可以减刑。减刑是罪犯服刑改造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用狱内罪犯群体中的话讲,就是不管你曾经如何叱咤风云呼风唤雨光芒万丈,那都只是代表你的过去,而在监狱,谁最先拿到减刑裁定书,谁最快拿到刑满释放通知书,谁才是所有罪犯中最靓的那个崽!
罪犯的减刑是复杂而严格的。我们以刑期最长的死缓为例,必须服刑满两年后(两年内没有在狱内重新再犯罪,有认罪悔罪表现),才可向法院呈报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满两年(两年内没有重新再犯罪,有认罪悔罪表现),才可向法院呈报减为有期徒刑(一般最终法院裁定有期徒刑为21年至23年),减为有期徒刑后,按每两年呈报一次减刑,每次减刑上限为九个月,以此类推,直至刑满释放。在这所有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紧密而相关的,不能出现任何差错(比如重大违规、严管、禁闭、甚至加刑),一旦出现重大违规,对自己的减刑之路势必造成极大的影响。
罪犯的减刑是受很多突发因素影响的。首先是减刑政策的变化和影响,在2015年之前的减刑政策还是相对宽松的,正常来讲一个劳动能力较好,平时表现稳定的罪犯,一年能减刑10个月(我见过最高的是一年减18个月),而且是表扬奖励只要符合就可以报减,不受间隔期的约束。在2015以后刑法修订后,对减刑政策也有重大的修改,变成每两年只能呈报一次减刑(最高九个月),而且必须无重大违规,未有打架现象。在新刑法的修订中还对一些特殊罪犯予以更严厉的约束,比如涉黑涉恶类、累犯、暴力犯、金融类犯罪、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等,在呈报减刑时都要大幅度削减,这几类罪犯很少呈报一次减刑能达到九个月的(很多都只能一次减6个月左右,甚至呈报九个月裁定下来三个月的都不少见)。
而一旦出现不能减刑或减刑延缓这种情况,这对于罪犯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自己辛苦劳动却换不来自己该得到的东西,内心是失落到极点的。当然不能减刑或暂缓减刑也是一种惩罚,一般是在考核间隔期内出现重大违规,比如私藏违禁品、打架斗殴、违规藏匿现金、抗拒劳动不服民警管理等很多事项,都有可能会在呈报减刑时认定为未有悔改表现,只要认定为没有悔改表现则肯定是不予减刑或暂缓减刑,只有消除未有悔改表现的那一栏,才能重新呈报减刑。
加刑是罪犯改造过程中的终极惩罚,对于罪犯的打击是灾难性,毁灭性的。加刑的原因一般是在狱内重新再犯罪,比如狱内打架斗殴(造成轻伤),预谋脱逃或脱逃未遂,自伤自残或自杀未遂,哄监闹事,劫持人质等严重扰乱监管秩序事件。加刑的程序是监狱对违规事件进行认定后向法院检察院呈报,并在监狱内设立狱内法庭审理并宣判在原地执行,所判刑期合并未服刑的刑期一起执行。
加刑对罪犯以后的改造影响极为严重。我举一个例子更能直观的说明。在我警区曾经有一个罪犯,原判刑期11年,剩余刑期3年8个月,在一次生产劳动过程与旁边机位罪犯发生口角(该罪犯63岁),并越演愈烈,最后两人起身互相谩骂,并有肢体语言,在此过程中该罪犯打了对方(老犯)肋下一拳后及时被赶来的值班民警和互监小组成员拉开。但造成的后果是老犯左肋骨骨折(两根),认定为轻伤!最后呈报加刑一年(打架有轻伤很难逃过加刑)。我们不能只看加刑的年限,加刑后的附加惩罚更为严重。一般是加刑前三年的劳动奖励和减刑归零无效,并在加刑后三年不予以呈报减刑,看似只加刑一年,实则刑期至少延长了三年半甚至更多,整个殴打过程不足三十秒,只打了一拳,换来的是刑期延长三年半。可想而知加刑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有多大!
所以,在监狱内罪犯最怕发生的事就是加刑,没有之一。加刑意味着不但不能减刑而且刑期还要延长。虽然还有很多事会让罪犯害怕,题目中所说的亲情缺失、打骂体罚、突发疾病等情况确实对罪犯会有很大的触动,只有尽早减刑出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些问题,但加刑意味着所有的努力都会变成泡影,都是徒劳的。总而言之,罪犯的改造之路是曲折而艰难的,只有踏踏实实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罪伏法,才能早日刑满,走上 社会 ,实现新生!
如有不尽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欢迎诚邀!
我认为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中最怕的就是突发疾病!
一、俗话说“最怕医院有病人,牢里有犯人”。一个人一旦入狱服刑,亲情的缺失是必然的。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本来就对 社会 对家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人入狱后被抛弃,这也是罪有应得吧。所以说罪犯入狱前也早有心理准备,是会失落但也不至于最害怕发生这样的事!
二、狱内被打骂体罚的现象现在已经很少见了。我听一位狱警邻居说过,现在狱内基本很少出现打骂体罚的现象。国家一直在健全法制 社会 ,对狱内罪犯之间打架斗殴行为处罚特别严厉,打架斗殴直接关禁闭,打伤了人甚至会加刑(造成轻伤加刑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说罪犯更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谁也打不起架来。在从民警这块,也没人会去打骂罪犯,如今倡导的是文明执法,对于打骂体罚罪犯是违法现象,甚至一经发现会立案调查(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三、突发疾病是我认为罪犯在服刑改造时最怕发生的事情。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监狱的卫生医疗条件与 社会 医院肯定有差距,一旦生病很难得到及时和完善的治疗,特别是一些慢性病,在不能保证足够的休息和营养只会慢慢变严重,甚至急剧恶化。
2、监狱的食宿条件较差,一旦生病很难恢复好,很可能会烙下病根。特别是那些刑期较长的罪犯,可能会感到很绝望,甚至会觉得那是在等死。没有足够营养的饮食和休息肯定不能保证身体的完全康复。
3、一个人生病后最需要的是自己最亲的人在旁边关怀,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籍。但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里,亲人在身边那只能是梦里。生病后那种孤独、落寞感可能是大多数人永远都不能体会到的。
4、突发疾病意味着不能劳动只能去住院,住院不劳动意味着不能拿到奖分减刑,不能减刑意味着刑期就会停迟不前,也意味着在牢里的日子会比正常情况下延长。也就是说生病肯定会影响自己的改造进程,会延缓自己刑满出狱的时间!
就是本人对还问题的见解,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服刑人员被狱警殴打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服刑人员被狱警殴打处理方法:1、向监察部门或监狱管理人员投诉,监狱有关部门会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理,如果被管教民警打伤,可以报告监区上级干部,要求予以调查处理,如果无效可以要求驻监检察室介入;2、看守所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监狱民警如何对罪犯矛盾调处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监狱民警对罪犯矛盾调处的方式如下:1、强化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一是各监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罪犯矛盾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明确民警责任,全监区上下统一思想认识,全警动员,全面细致对罪犯矛盾进行排查。二是在罪犯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各监区落实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制。设立《罪犯矛盾排查化解登记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按照产生原因、涉及人员、责任民警、包案领导、解决办法、办结时限六个要素逐件登记建档。在落实严密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找出矛盾症结所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限期化解,明确罪犯矛盾排查工作的具体民警,坚决防止矛盾升级、发生事故;2、完善罪犯矛盾发现机制。一是通过每个监舍信息员,及时发现罪犯矛盾,使民警能够及时掌握。加强罪犯会见录音复听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监控掌握罪犯的情况,严格执行《赤峰监狱罪犯会见录音复听管理规定》和《监控录像复看工作规定》,争取第一时间获得罪犯动态,将矛盾和危险解决在萌芽状态。民警每天对罪犯监控录像进行复看和会见录音复听,及时发现罪犯产生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民警综合利用互监成员情况汇报,信件检查、监听、心理测试等方式,全面排查收集罪犯矛盾;二是利用每个监区设立的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检举控告信箱等,畅通罪犯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3、落实罪犯矛盾化解机制。重视个别谈教工作在罪犯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民警深监下组制度,在休息日白天和每晚晚点名至熄灯这段时间,民警值班备勤期间深入监舍和罪犯组内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贯彻因人施教原则,解决每一个罪犯具体、特殊问题单独进行教育,做好个别罪犯思想工作,认真填写谈教记录。同时,通过分队民警定期组织所管罪犯矛盾调解员开展工作,协助民警进行罪犯矛盾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监狱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表现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当前监狱基层执法不公问题的表现形式:奖扣分裁量幅度不一。不依规依章办事,导致执法不公。照顾关系执法偏向,形成执法不公、民警执法不公行为的影响与危害。影响民警公正执法的原因剖析。法规制度存在空档。社会风气腐蚀影响。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日常监管存在缺位。强化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对策和建议。以提高民警素质为根本,打造“三性”。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性。是遵规守纪的坚定性。是清正廉洁的自觉性。以强化管理机制为重点,构建“三制”。是建立和完善狱务公开责任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日常执法检查督导。是建立和完善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以加强制度完善为途径,提倡“三定”是统一尺度定标准是细化条款定规范。是明确职责定权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什么情况下监狱会殴打罪犯? (五)
优质回答如果你说的“殴打”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那么,任何情况下监狱都不许“殴打”罪犯。如果你说的“殴打”是指所有使用武力的情形,那么,监狱对特定情形的罪犯,可以依据《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依法使用武力,甚至使用警械乃至武器,就是我们通俗说的“开枪”。例如,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监狱民警殴打罪犯心得体会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优尔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