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惊天丑闻,到底有何天大黑幕在后面
- 2、长沙一“村霸”为敛财,把村庄变“独立王国”,后来怎样?
- 3、为何深圳沙井一人贪污112亿却只判了15年?
- 4、纪检监察典型案例范文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惊天丑闻,到底有何天大黑幕在后面 (一)

优质回答冒死揭黑幕!山东淄博惊天丑闻!
朗朗乾坤好盛世,春风不渡博山关;贪腐横行无白日,满目劲飘六月雪!
淄博市博山区蕉庄村副主任朱增宝(以下简称朱)受失地村民所托,多次举报村主任、书记孙利群(以下简称孙)及开发区书记赵德等人贪腐害民,所以被他们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于是他们目无党纪国法,玩弄民心民意,制造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冤案。
博山区公安局于10年5月21日,依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朱刑事拘留。在法定时日内,经侦查审讯并无事实,停止人权侵犯放人也就算了;然而他们又依非法占地于6月19日逮捕了朱。确切消息:朱在看守所几乎天天遭到殴打侮辱,全身是伤,有病不让看;朱原身体强壮是练家子,体重却由160/161斤锐减到100斤了,被折磨的奄奄一息!朱的儿子是军人,父亲在被错抓近190天里仍为国守卫边疆。不贪不贿一心为村民办实事的村官已不多见,恳求好心人帮助和支持
所谓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朱在任村主任期间于2002年下半年盖了四栋旧村改造的周转楼及村委办公楼占用耕地23.17亩。12月2日一审宣判朱占用耕地15.79亩,判刑八个月、个人罚金5万元。这个案子是冤案的根据如下:
事实一、最重要一条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占地之日算起已近八年,早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期限(非法占地罪判五年以下或拘役),应免于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庭审时当地律师没有提及此条
事实二、当时建楼过程中国土局已三次罚款,并多次测量是占用耕地8.73亩,够不上立案标准!15.79亩连道路、乱石岗等非耕地也算上了,给村民留出的每户15平米的菜园地也在内当初没完工,孙就用不法手段上台了。这四栋楼有一半被用于张博附线(205国道)拆迁安置,对顺利贯通是有功的!
事实三、博山区政府2007年,依据国土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纠查。结果显示:朱建设的楼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并未列入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倒是孙占地3.2247公顷搞的商品房是限期拆除的,逾期不但没拆,反而继续建设了一万多平米!还在主要防洪渠上建设此结果进行过公示(详见07年12月17日博山周刊)。
孙于5月18日被刑拘(占农田64.12亩,其中基本农田35.25亩)和朱一个案子。被判刑一年半,个人罚金10万元。据说孙是高层下令抓的,村民告了他五年了,就是告不到他;经常进出奢靡会所的孙利群叫嚣:你们去告吧,我有的是钱,有钱能买倒一切!我就是要卖光焦庄村,挥霍光!我夜夜做新郎,气死你们为何抓了孙三天后又抓朱呢?其一、是怕朱主持工作后揭开孙倒卖农田1300多亩,截留村民土地补偿款6000多万和搞商品房开发获利2000万等等资金去向不明的黑幕,其二、怕朱为孙所残害的乡亲们申冤为啥蕉庄村至今未查账和公示?为啥只查孙占地而没有查其经济等违法行为还说孙举报了朱,有立功情节。黑牛!
朱给村民是成本价,每平米只有600元,质量比孙搞的商品楼好的多!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为民造福有错吗?那赵德等人滥用警力两次,暴力毁占我村农田千余亩,该当何罪?某些黑官有意而为之的利用合法身份打击报复,丧尽天良已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蕉庄村600多户被孙利群欺榨的失地村民强烈祈盼中央直降工作组铲除这窝害民坏蛋尽快释放好村官朱增宝,早日让公平、正义的光辉重暖蕉庄村大地!
长沙一“村霸”为敛财,把村庄变“独立王国”,后来怎样? (二)
优质回答朱拉练,曾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牛角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当地有名的“村霸”。他在长达14年中,操控基层换届选举,把村子变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小官巨贪”……
2019年5月,朱拉练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40万元。
中国有44个牛角塘村,长沙市天心区的牛角塘可能是最幸运的一个。
它地处长沙南郊,在市区快速扩张中,它与城市无比接近,但又界限分明。也因此,牛角塘村的村民呈现一种类似“半市民化”的状态。他们很多人都在不远处的“长株潭商圈”上班,晚上回到并不具备城市公共服务的家中。
他们几乎已经脱离土地近10年,这是急剧变化的10年。对生活在牛角塘的村民来说,不管他们有没有觉察到,村子都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过渡时期”。
2005年,3个行政村合并成立新的牛角塘村,朱拉练成功当选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随后他以个人名义成立了“鑫明农庄”和“鑫明物业”两家公司,把目光瞄准了村里最常见、也是最优质的“资产”——村民眼中“没用”的农田。
从2005年开始,朱拉练通过租赁的方式,把村民的农田流转至自己公司名下。对大部分村民来说,这都算得上是划算的交易。只是他们都没在意,合同里并没有明确租赁土地的用途。
此后,牛角塘村的农田成了地基。几乎从合同生效的那天起,渣土车就开始出现在村里的各片农田,繁忙的时候,一天24小时都不会停工。
此后14年间,从长沙各处工地满载土方的渣土车不断驶向牛角塘村,然后倾倒填埋。这几乎改变了牛角塘村的生态,甚至改造了村里的地形。除了大量水田变成“旱地”,很多池塘也被填平。一个小水库消失不见,变成了一座小山。
如今,这座把整个自然村北面围起来的小山,已经遮挡了周涵家下午的阳光。没人说得清,这些堆积成山的土方到底来自多少处长沙的建设工地。市区里那些极富现代感的摩天大楼、整洁明亮的地铁站,都可能与这座光秃秃的渣土山有关。
就这样,渣土生意成为朱拉练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需要大片土地又容易产生粉尘和废水的企业很快被吸引过来。最多的时候,村子107国道沿线一共有10家大型搅拌厂。
因为朱拉练几乎垄断了村里的土地资源,搅拌厂只能从他手中租下土地,然后支付租金。从村民手中低价租来农田,处理土方赚一笔,最后高价租给企业,朱拉练在这场几乎无需支付成本的生意中,只赚不赔。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一位商人曾向朱拉练提出要在牛角塘村经营搅拌厂,朱拉练以村委会名义找到当地某果园负责人要求收回土地,对方提出要100万元的补偿,朱拉练回头向搅拌厂商人要价160万元,60万元轻松落入自己的腰包。
在朱拉练任村支书、村主任的14年间,牛角塘村成了违规企业的灰色地带。一方面,这些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被源源不断地运往长沙的各个建筑工地,浇灌出高楼大厦的骨架;另一方面,无论这些企业的产品对这座城市有多重要,也无法忽视它们从一开始就带着“原罪”从事生产。
2017年3月,牛角塘村的一家搅拌厂发生坍塌事故。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这次事故的调查报告里提到,涉事搅拌厂分别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而且,牛角塘村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涉事搅拌厂用于非农建设,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2015年,牛角塘村由之前的长沙县,划入长沙市天心区管辖。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身份从“村民”变成了“市民”。
2016年10月,天心区政府成立了“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力推进搅拌场站和砂石场的关停拆除工作”,牛角塘村的一众搅拌厂被列为“第一批”处理对象。到2017年年底,107国道旁的搅拌厂几乎消失不见,剩下大片坑洼不平的水泥地。
这一年,村民们拿到最后一笔土地租金。朱拉练的“土地流转”生意几乎陷入死局,半年后,他“春风得意”的时代戛然而止。2018年4月,朱拉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他的罪状包括但不限于操控基层换届选举,把村子变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小官巨贪”……
2019年5月,朱拉练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40万元。
如今,牛角塘村新的村支书和村第一书记已经上任,村子看起来和往常一样平静。只是,老屋冲北面的那座土山还矗立在原地,村民们的土地刚刚确权,却已经认不出自己的土地在哪里。
村委会已经搬离鑫明农庄,诺大的庄园空无一人。朱拉练新建的别墅大门紧闭,外面的铁丝网上挂着村委会的条幅:摸清农村集体家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为何深圳沙井一人贪污112亿却只判了15年? (三)
优质回答深圳沙井邓宝驹贪污巨额资金只判了15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限制:邓宝驹作为深圳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其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他因非法占有巨额资金而构成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该罪名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虽然邓宝驹所犯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但法律在判决时必须遵循形式正义的原则。即,在法律框架内,犯罪者应根据其所犯罪名的法定刑进行量刑。这导致了量刑较轻,未能充分反映实质正义,即公众对于罪罚相当的朴素愿望。
法律对犯罪者权利的保护: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具有保障人权的机能。在邓宝驹案件中,法律实际上在惩罚犯罪与保护犯罪者权利之间进行了平衡。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者辩护权等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法律的进步与完善:虽然邓宝驹案件的判决在当时引发了公众对法律的质疑,但法律是在不断进步与完善的。2021年刑法修正案将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罚提高至无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回应。
综上所述,深圳沙井邓宝驹贪污巨额资金只判了15年的原因主要受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定刑限制、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法律对犯罪者权利的保护以及法律自身的进步与完善过程等因素的影响。
纪检监察典型案例范文 (四)
优质回答纪检监察案例分析
如何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案例1.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 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产100万元。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5万元。
案例3.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万元。其中,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 案例4.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截留克扣4000元。 分析意见
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贪污、受贿,还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往往引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适用上,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握上。 概括起来,基本有三种情况:
一是唯身份论者,简单地将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模板式比对,通常容易发生认识上偏差。他们依赖于惯性思维,机械地从行为人简历或任职文件中找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后,就断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比如将案例1定性为贪污;将案例2定性为受贿;将案例3的15万元都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将案例4定性为非法占有。持有这种主张的是以身份来论证公务,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所从事的就是公务,反之则不是从事公务。同样的行为要看谁来实施才能判定是不是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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