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如果开了三年未复吸证明是不是拿这个证明就可以去取消动态监管了? (一)

派出所如果开了三年未复吸证明是不是拿这个证明就可以去取消动态监管了?

是的。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动态管控的约束措施:

动态管控是2006年公安部推出一项禁毒措施,全称”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系统收录了全国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

被录入人员无论在全国什么地方(港、澳、台除外),只要使用与本人真实身份证,酒店、车票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民警会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本意是想减低毒品违法犯罪率。

处于动态管控中的吸毒人员,每次出差开房、网吧、买票、银行等凡是需要动用身份证注册的,都会联网自动触发预警系统,当地警察会根据情况上门进行尿检,确实其是否有吸毒行为。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设? ?置 (二)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立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设置前,公安机关需提出意见,并经本级政府与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最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备案。省级政府负责审批建设方案。

命名规则: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命名需遵循特定规则,若存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同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管理的则冠以“第一”字样。

建设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同意。

组织结构: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组织结构包括所长、副所长及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和工勤人员。需根据工作需求设置相应部门,确保岗位责任落实。女性工作人员的配备需根据实际需要。

人员待遇与经费保障: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县级人民政府需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基础建设、日常运行、办案、业务装备、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等所需经费。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需每年核算戒毒人员经费标准。

财物管理与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医疗机构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有医务工作人员需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为什么是错的? (三)

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是错的,正确的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戒毒条例》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优尔律网希望派出所如果开了三年未复吸证明是不是拿这个证明就可以去取消动态监管了?,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