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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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一)

贡献者回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内容解读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整个民诉法来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实体性和审判主体违法这三种理由。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三种申请情形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2、检察机关处理当事人再审检察申请的方式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检察建议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抗诉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方式,更易于人民法院接受。
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强制力,所以在监督效果上要弱于抗诉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书面“建议”,立法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包括同级法院)也没有当然约束力。而抗诉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刚性检察监督方式,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3、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
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检察监督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依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一般应当以三个月为限。
4、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约束力
民诉法第209条在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的时候,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约束,即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当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检察监督范围内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监督申请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该法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制定和实施依据: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依据是国家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原则:
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自愿参与诉讼,不受强迫或威胁。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诉讼制度:
管辖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诉讼参加制度: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制度:明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确保诉讼事实的认定准确。
保全制度: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程序:
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审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
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保障措施:
公开审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确保诉讼活动的透明度。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 (四)
贡献者回答是确保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一、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在实体权利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明确的被告
起诉的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权益的人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其身份应当能够确定,以便法院能够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其进行审判。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的第三个条件是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法院作出的裁决或判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则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以便法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起诉的最后一个条件是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内,且受理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即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确保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五)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承担额外的利息支付责任。这种利息的支付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制裁,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常按照法定的利率计算,并根据迟延的具体天数进行累加。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
除了金钱给付义务外,被执行人还可能承担其他类型的义务,如交付特定物品、完成特定行为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这些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旨在补偿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措施,这一条款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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