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作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立法,其制定过程历经多次审议与讨论,汇聚了众多法学专家的智慧与心血。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深刻见解,为草案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
一、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标签:立法权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物权法草案在第一条中加入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这一改变引起了广泛争议。梁慧星教授指出,这一表述不仅混淆了“立法目的”条款与“立法权源”条款,更将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相混淆。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直接创造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非宪法的授权。因此,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违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更可能导致现行法律体系的动摇。梁慧星教授建议,应果断删去这一表述,以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不应轻易废弃“物权法定原则”
标签: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自由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然而,物权法草案第五条中加入了“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的表述,这一改变可能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变化,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权自由原则的实施将无异于许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改变原有物权的内容来达到“独占”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财产的目的。此外,物权作为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其种类和内容的统一化、标准化是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律政策理由。因此,梁慧星教授强烈建议不应轻易废弃“物权法定原则”,而应坚持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三、物权法草案中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梁慧星教授还指出了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为这一规定可能引发对野生动物资源归属的争议,进而影响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因为这可能损害私人的财产权利,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稳定发展;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因为这可能增加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以免混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
四、对物权法草案完善的建议
针对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完善建议。他强调,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法治实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维护现行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坚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确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以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此外,还应加强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和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物权法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深刻见解和宝贵建议。这些见解和建议对于完善物权法草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能够充分吸收和借鉴这些见解和建议,制定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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