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优质回答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

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的离婚案件:根据同一意见的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根据同一意见的第13条,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根据同一意见的第14条,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根据同一意见的第15条,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根据同一意见的第16条,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 (二)

优质回答离婚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如下:

被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被视为首要管辖地。

经常居住地法院:

当被告的日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法院成为管辖依据,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2条。

原告住所地法院:

对于不在境内居住、失踪、被监禁的被告,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法定的诉讼起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离婚诉讼将转至该地法院,由《民诉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

涉军离婚案件:

军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2条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享有专属管辖权。

被告被监禁地法院:

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民诉法解释》第8条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被告被监禁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国外华侨离婚: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居住地法院依据《民事诉法解释》第13条裁决。国外结婚华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居住地法院是管辖首选,见《民事诉法解释》第14条。一方国内一方国外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通常负责,国外一方起诉国内一方则适用受诉法院,根据《民事诉法解释》第15条。双方国外未定居:原住所地法院根据《民事诉法解释》第16条行使管辖权。已离婚公民财产分割: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依据《民事诉法》进行裁决,见相关条款。涉外案件驳回起诉:对于某些案件,我国法院可能建议由外国法院审理,如《民事诉法》第530条所述。外籍人士居住地管辖权:如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具体参考地方高院意见。外籍夫妻居住地选择权: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结婚时,在双方同意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国内居住地法院可行使管辖权,参考地方高院解答。

婚姻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首先,在正常的情况下,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离婚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婚姻关系的设立地点(一般来说指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相符合的话,则应当由其常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

接下来我们来看,在特殊情形下,将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完全相符时,则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被告没有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被告已经失踪或者被宣布失踪;(3)被告正在接受劳教改造处分;(4)被告正处于监狱服刑期间。

相信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