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一)

刘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黑山县刘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黑山县某村村民刘某某经村集体组织同意,从同村张某某、高某某(系张某某女儿)处购买村内住宅房屋一间,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均为村小组成员。刘某某要求张某某、高某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该房屋现登记在张某某丈夫高某(已过世,生前为村小组成员)名下。经咨询,房屋过户前应先由张某某、高某某办理继承后更名再进行房产过户,该更名费用约为700元。对此高某某提出,房屋已卖给刘某某,更名费用应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与张某某、高某某达成的买卖协议,其前提是房屋产权应在张某某、高某某名下,现未在二人名下系张某某、高某某自身原因造成,房产过户费用刘某某可以承担,但是继承更名费用应由张某某、高某某承担。

因协商无果,刘某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接到刘某某提出的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来到张某某、高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案情基本与刘某某所述一致。张某某、高某某表示该房屋系由同村中间人王某某介绍买卖,房屋情况也经由中间人王某某全盘告知刘某某,且当时提出过户费用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当场表示认可。现在需要过户时刘某某却不予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调解员告知张某某二人,该争议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现刘某某提出调解申请,询问二人是否同意调解,二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调解员调取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查看,双方合同除了房屋位置及价格外,对其他事项并未约定。刘某某表示,当时的确表示房产过户费用可以承担,但该过户费用是指从张某某、高某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费用。张某某表示,如果是这样,就不同意10000元的房产出卖价格,因为考虑到刘某某家庭困难,又有中间人王某某撮合,自己才同意卖出。双方情绪渐渐激动,调解员即刻安抚双方,转移调解方向,询问谁是中间人,能否把他找来进行核实。于是双方停止争吵,找来中间人王某某。王某某向调解员讲述了签订合同的经过:刘某某系低保家庭,手有残疾,只有一个女儿,已外嫁。多年来居无定所,辛苦攒下10000元钱,想在晚年有个固定住所,王某某看到张某某、高某某的房屋闲置,便促成了这起买卖,但没想到却惹来纷争。调解员了解后,首先向双方阐述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纠纷中,出卖人张某某、高某某应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如因张某某、高某某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造成刘某某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张某某、高某某承担。虽然张某某、高某某提出房价系低价出售,但不能因此将更名费用让刘某某承担。另外,当初既然考虑过刘某某的经济状况,而且双方系同村村民,现继承过户费用也不多,希望张某某、高某某能继续念及以往,妥善协助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经过调解员依法依理解释解释,乡里乡情劝导,最终张某某、高某某同意承担办理继承更名费用,但是过户费用则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1.张某某、高某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自行办理继承更名相关事项。

2.张某某、高某某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回访,张某某、高某某自行办理了继承更名。刘某某在张某某、高某某的协助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点评

由于出卖方误认为签订合同后所有费用均由买受方承担,而未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疏导解释,给双方上了生动的一课,让双方得以信服,最终同意履行义务,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和谐的村民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理由

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除房屋信息外并未约定其他后续事项,因该房屋是出卖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如不能将房屋登记至出卖人名下,购买人将无法对房产进行过户更名。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指出出卖人应履行交付标的物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如因缺失处分权导致不能转移,出卖人应承担责任。最终,在调解员的悉心说理下,出卖人表示接受,纠纷得以化解。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纠纷中,双方没有对房屋继承的更名费用作出约定,而张某某、高某某作为出卖方,负有向买受方刘某某交付无产权瑕疵房屋的义务。调解员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村(社区)干部如何调解矛盾纠纷 (二)

村官虽然职位不高,却要处理天大的事情,小到鸡毛蒜皮,每天都会遇到许多矛盾纠纷。因此,调处矛盾纠纷是村干部的重要且常规工作。如何处理家庭纠纷是村干部面临的典型案例。调解村民的家庭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但王庄村的调解主任靳开远从不畏惧。某村民王某有三个儿子,因为分家不均,导致父子关系紧张,家庭不和谐,大儿子甚至拒绝赡养老人。亲朋好友多次尝试调解,但都未能成功。王某无奈之下,打算去法院状告大儿子,以讨回公道。靳开远得知后,立即前往王某家,详细了解情况,并经过几天的努力,成功地说服了王某和三个儿子,达成了重新分家的共识。随后,靳开远帮助对王家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登记,并进行了合理搭配,通过抽签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同时催促三个儿子立下赡养老人的字据,并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分家完成后,王某家父子关系恢复和谐。在农村,分家通常需要有娘舅在场作证。邻居们都称赞靳开远是位出色的“娘舅”。操作要点:在王某家人即将对簿公堂之际,靳开远及时出现进行调解,对王某父子耐心劝说,最终感动了他们。在调处矛盾的过程中,他全程跟踪服务王某家人分家,并扮演“娘舅”的角色,采用最公正的“抓阄”方式分配财产,维护了公道。

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三)

行唐县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范某与宇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宇某甲因病死亡后,家庭内部开始产生矛盾。宇某甲之弟宇某乙提出,宇某甲生前曾占用其房后南北长4.25米的宅基地。范某认为双方已经分家,不存在宇某乙所提之事。宇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范某腾出所占宇某乙的宅基地。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宇某甲和宇某乙的父母就宇某甲的遗产继承之事以范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县法院作出的宇某乙与范某之间宅基地纠纷的一审判决。宇某乙对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范某到法院对案件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再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后,范某与宇某乙的矛盾加剧,吵骂不断,并引发肢体冲突,宇某乙持刀打伤范某后负案在逃,范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因当事人不配合,当地法院就宇某甲遗产继承案作出民事判决,对北房、东房、院墙、水井等宇某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宇某乙投案后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宇某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范某经济损失 9476.26元。在此期间,范某一直就其与宇某乙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申诉不止,但均没有得到支持。宇某乙出狱后,经范某申请,法院就范某的经济损失向宇某乙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拖延执行并便于和范某讨价还价,宇某乙的父母以范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后因故二人撤回起诉。宇某乙的父母又欲以范某的三个女儿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如采取诉讼方式,可能使家庭内部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再次出现上次强制执行后引起的“民转刑”情况,因此建议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城区调委会受理案件后,一方面与县法院执行局联系,就宅基地、继承、赔偿等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到宇某甲、范某和宇某乙的家中现场走访,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城区调委会发现,范某早已改嫁,破败的家中已多年无人居住,而宇某乙早年丧妻,出狱后一直单身,家中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妥善化解纠纷,城区调委会决定邀请法院联合进行调解。经多次共同研究探讨,调解员认为:

(1)虽然在宇某甲遗产继承案的判决中对各方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做了分割,但并没有将房产等不动产实际分开;

(2)范某现在仍然就宅基地纠纷案进行申诉,并因宇某乙没有执行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从而存在极大的上访隐患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3)宇某乙的父母起诉三个孙女要求赡养,但他们尚有儿子,且其中一个孙女尚在求学阶段,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赡养问题,只能更加激化矛盾,造成对立。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初步拟定了调解方案。根据宇某乙父母的意见,争取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将宇某乙父母在宇某甲房产继承中的份额抵顶宇某乙应 给付范某的赔偿款,然后劝导宇某乙的父母不再起诉三个孙女。

城区调委会与法院的同志开始分头做范某及其女儿、宇某乙及其父母的调解工作。范某明确拒绝了调解方案,同时提出因宅基地纠纷以及与宇某乙等人的矛盾问题,本人及女儿不愿再要房产。鉴于此,调解员对调解方案作了调整。经询问宇某乙及其父母关于房产的处理意见,宇某乙及其父母表示,愿意举债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份额,同时提出如范某同意减少赔偿数额,则愿意一并清结对范某的赔偿款。调解工作出现重大转机。此后,因当事人之间就房产的价款以及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一个多月的多次调解,并由范某的亲友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8月中旬,范某及其三个女儿与宇某乙及其父母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所有矛盾纠纷 的调解协议,使这起跨越十年且矛盾越来越激化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宇某乙及其父母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房产份额,同时给付范某赔偿款。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成功调解,在一些连环纠纷或者特殊案件中,多方联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本案中,若无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法院可能更注重单个案件的执行,而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同样,若无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也很难将所有矛盾纠纷一体化解决。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多方资源,既能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又能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导及规范作用,从而更快更好地解决更多的矛盾纠纷。

推荐理由

调解员没有只关注眼前的矛盾,而是透过案件本身引导当事人双方抽丝剥茧解决背后的难题,在充分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调处难度大的家庭纠纷,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

本案的家庭矛盾纠纷时间跨度长,双方积怨深,通过诉讼途径多年都未能解决问题。而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老人的赡养问题,一并将背后隐藏的家庭矛盾、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纠纷予以化解,弥补了诉讼注重解决个案而不能统揽问题的缺点,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必要性。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四)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居民向某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一名15岁男孩高某被继父母遗弃在某单元楼道。小孩系垫江县某村人,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三。接到反映后,某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人手先将男孩安顿妥当。由于男孩不愿开口说话,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以及工作人员一起努力,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找,最终在社区网格员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的养父秦某、继母卓某的相关信息。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

调解过程

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经了解,因高某生父代某无法独立抚养2岁多的高某,且秦某无法生育,经商议,将高某过继给了秦某。高某到养父家后,一直跟着秦某的父亲居住。秦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卓某结婚共同生活。在高某13岁时,卓某对继子高某不够关爱,还经常因为小事骂他,导致高某的思想叛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某迷恋上网,经常迟到甚至旷课,成绩大幅下滑。高某的班主任多次向秦某夫妇反映情况,秦某对高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以无效告终,后高某辍学在家。同时,卓某也有一个15岁的孩子,平时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好,导致卓某与高某的关系更加紧张。因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其与卓某的结合,气恼中不慎将高某系抱养的事实告之高某,以致全家关系更为紧张。卓某对高某更加经常吵骂,致使高某甚至不愿回家。

秦某指出高某不乖,不去上学,天天上网,还经常和家长吵架,表示无法管教高某。调解员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秦某与高某间的收养关系办理了正规手续,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指出秦某夫妇作为合法的养父母,不能随意抛弃高某,任其自生自灭,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调解员劝导秦某不要动怒,也听一下养子高某的说法。

面对养父的指责,高某不无委屈地回应:秦某与卓某结婚后,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平时养父母还经常对自己责骂,不闻不问,自己想说什么,养父母也不会听。且自己和继母的孩子关系不好,所以没有心思学习,只有上网麻醉自己。在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无法一起生活,离家出走。并表示自己也想学好,提出了希望养父母多给其一点沟通和关爱的愿望。

听此,秦某夫妇顿时沉默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上劝解秦某夫妇:高某并未成年,是个孩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必须要管教孩子。

从感情上劝解秦某,其与高某已有十几年的父子情,青春期的孩子,是要叛逆些,家长要给予充分的引导。指出秦某再婚,孩子心里对此一时无法适应,加之其对高某关心减少,经常责骂高某,双方缺乏沟通,以致高某叛逆。秦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渐渐放软。对卓某,调解员也耐心规劝,指出其作为继母,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多包容、多关爱,才能一家和和气气,日子才能越过越好。调解员也好好开导了高某,表示养父母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其不能采取辍学、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对抗。如今,也面对面地把心里话说明了,今后就好好上学,好好生活,这样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

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养父母表示,经过这次调解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孩子平时的关心不够,与孩子缺乏沟通,认识到经常责骂孩子是不正确的,表示以后会改变教育方式,多关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高某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是错误的,表示以后会多与父母沟通。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秦某和卓某不再遗弃高某,并好好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接高某回家后,给予高某更多关爱和陪伴;

3、高某重新回学校读书,不得再离家出走,戒除网瘾,好好学习。

案例点评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纠纷的解决。

推荐理由

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挽救了一个孩子,促和了一个家庭,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专家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本起纠纷中,调解员既利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养父母的责任,又运用调解的柔性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意义重大。

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五)

无极县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某村老人张某某家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儿子老五对张某某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某整天以泪洗面,乡亲同情,亲属长辈毫无办法。起因是在北京工作的二女儿回家探亲,当时张某某和老五一起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发生冲突,打了老五媳妇两个耳光,老五媳妇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娘家人为其出气。大女儿、儿子老三和老四见事不妙,便让二女儿赶紧回北京。老五媳妇由此对哥哥姐姐和老人非常不满,经常在院内指桑骂槐,张某某因此病倒了。老五遂通知大女儿和老三、老四共同把张某某送入县医院,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药费均摊。出院时,大女儿和老三、老四没有通知老五,就把老人接到了老三家里,为的是二女儿回来看母亲方便,但这样做激怒了老五夫妇。老五向两个哥哥声明:老人就别再回自己家里住了,活不养、死不葬,并且经常找两个哥哥闹事、打架。有一次,老五喝酒后拿刀到老三家,砸了老三家的门窗和家具,老三头被打破缝了四针,并被刀砍伤背部三处。老三报了警,还住进了医院。

十年间,村委会、家族长辈及亲属多次劝说无效,兄弟成仇,导致张某某有自己的房子不能住,还拿不到老五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

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纠纷与其它赡养纠纷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一是张某某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冲突未根本解决,存在爆发的隐患;二是老五与老三的争执已开始动用刀具,任由矛盾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调解室当即组织全体人员对这起持续了十年之久的纠纷进行调查。

调解员决定先从老五一家开始了解情况。首先,调解员和老五媳妇谈心,提出让老五夫妻俩接回张某某,老五媳妇提出三个要求:第一,要二女儿回来,让自己先打两个耳光。第二,让二女儿在众人面前向自己下跪道歉。第三,张某某这些年帮助老三、老四做家务,现在老人八十多岁了无法做家务,如果和他们住到一起,老三、老四要给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通过与老三、老四交谈得知,老五曾经在亲属的劝说下,勉强答应接张某某回家,可亲属走后,又强词夺理不接老人,这又激化了兄弟之间的矛盾。老三认为,自己和老四赡养老人十年,老五也得赡养十年。老四认为,两人赡养老人十年间,老五应该按三年零四个月每年给俩人5000元。兄弟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根据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老五,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私闯民宅、砸东西、致人受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老三只是报警制止了老五的行为,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住院的医药费也没有让老五拿,这是因为老三念的是一奶同胞的兄弟,亲情比什么都重要,都是为了一家人和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兄弟之间有什么矛盾,不赡养老人都是不对的。老五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

调解员又开始做老三、老四的工作,批评了他们的鲁莽行为,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问题不解决,老人也不能安度晚年。老三、老四认识到了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看到时机成熟,调解员便把老三和老五叫到调解室里。老五见老三进门后失声痛哭,边哭边喊三哥,老三见状抱住老五失声痛哭,兄弟俩人互相得到谅解。下一步要让老五与大女儿见面消除矛盾。大女儿比老五年长十八岁,从小姐弟情深,老五亲自到大女儿家,姐弟二人双双流下了泪水。老四当过多年村干部,知道矛盾是因他而起,也顺其自然与老五和好了。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纠纷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炸弹,随时会爆炸。调解员经过分析决定:二女儿回来后,暂时不去老五家,先去大姐家等待机会和老五沟通。老五在北京务工时,吃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年长老五十五岁,对老五也是无微不至,姐弟之间是有感情的,等两人情绪稳定并和好后,再安排二女儿进老五家,这样比较安全。调解员据此开始做二女儿的工作,希望她回来进行调解,并保证会确保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二女儿同意回来参加调解。考虑到老五媳妇火气还很大,调解员决定先给足老五媳妇面子,除二女儿外,让其他兄弟姐妹先到老五夫妇家表达歉意,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当天,老五夫妇亲自来到街上迎接,各方的矛盾得以缓和。此后,调解员安排二女儿和老五在大女儿家见面,姐弟二人一见面就泪流满面地拥抱在一起。

随后,调解员让张某某大女儿和老三、老四及其媳妇们一起劝说老五媳妇。见时机成熟后,调解员亲自做说服工作。老五媳妇同意二姐进家,但不出门迎接。见老五媳妇态度缓和,调解员和张某某二女儿一起来到老五家,并让她先主动和老五媳妇打招呼,老五媳妇热情予以回应。进屋后,张某某二女儿拿出800元钱让老五媳妇买衣服以示歉意。最终一家人和和睦睦、欢欢喜喜地共进了午餐。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兄弟三人当场确定调解协议,三兄弟轮流照顾张某某,每家养老人一个月,照顾期间的费用由各家承担。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乡规民俗,也离不开因人因事而定的调解技巧。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亲情感化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个个击破每个人的心理防线,唤回了各方对于亲情的渴望,最终使各方重归于好,使老母亲安享晚年。

推荐理由

兄弟姐妹之间反目引发老母亲赡养问题。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一了解各个子女的真实想法,劝解他们为老母亲着想,消除隔阂。最终,亲情感化了冷漠,老母亲得以安享天伦。

专家评析

本案存在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亲情为切入点,适时转换调解技巧和调解方向,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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