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意思是什么 (一)

涉外婚姻的意思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涉外婚姻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中牵涉到海外因素的婚姻关系。具体来说:涉及对象: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的婚姻、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的婚姻,以及华侨在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律依据:基于《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时,双方需共同至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文化法律挑战:涉外婚姻中,双方可能需要面对文化差异、法律差异等多重挑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程序,确保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涉外婚姻指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其主要特征包括:

1. 婚姻主体特征: 一方为中国公民:这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国的人,以及原为外国血统但现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另一方为外国人:这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侨民以及无国籍人。

2. 办理地点要求: 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恢复结婚,都需要在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3. 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中国婚姻法: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原则上适用中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 适当照顾外国法规定: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外国人一方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涉外婚姻 (三)

贡献者回答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关于涉外婚姻的问题 (四)

贡献者回答涉外婚姻主要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及离婚的相关规定:

结婚方面: 法律适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禁止结婚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登记地点:上述禁止结婚人员之外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共同前往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方面: 法律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还是单方要求,均应按诉讼程序办理,并遵循我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离婚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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