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六种例外情形
- 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
- 合同相对性的六种例外情形
- 全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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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及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六种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理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即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合同中的双方有效,第三方不受其约束。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突破,以适应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需求。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具体内容及六种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主体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
2. 内容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合同双方有效,第三方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3. 责任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合同相对性的六种例外情形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理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存在若干法定或约定的例外情形。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这一原则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确保其在租赁期间内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2. 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就工程质量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保护了发包人的利益。
3.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某些合同中,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履行。这种合同允许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4.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在甲与乙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丙向乙供货。如果丙拒绝履行,乙可以追究甲的责任。这种情形下,虽然实际履行者是第三人,但合同责任仍由缔约双方承担。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交强险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6. 单式联运合同:在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全程运输的责任追究,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全文总结
合同相对性原理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性和稳定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需求的变化,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已被突破。本文通过介绍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具体内容及六种例外情形,展示了合同法在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方面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些例外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是合同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充分了解这些例外情形,以便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1、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2、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 4、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 5、合同的相对性有哪些表现?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及例外情形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
答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
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
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买卖不破租赁。
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二)
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效力的核心特性,它规定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限制了请求权和责任的范围。具体来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主体相对性:
合同关系仅限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不能直接向合同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内容相对性:
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针对合同当事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三人通常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实现需要另一方履行义务。
责任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外的第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需独立承担违约后果,即使有第三人导致违约,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负责,但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些原则确保了合同关系的清晰性和稳定性,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请注意,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特殊规定或合同双方特别协议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三)
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合同保全,再者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同时还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以及还有单式联运合同等等;主要是属于此合同效力于第三人情形,这都是有规定。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合同保全
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4、非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旅游合同纠纷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存在例外的情形,那么一般是涉及到第三人,只要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伤害,那么第三人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领域,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 (四)
答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会被突破。接下来,我们将探讨民事领域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常见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物权化合同,其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个典型例子。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即使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此规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第二类情形涉及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合同中规定了将合同产生的利益直接归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不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
第三类情形是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受益人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受益权。
第四类情形是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使第三者非合同签订主体。这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程序冗长。
第五类情形是信托合同项下的权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使受益人非委托人或受托人。信托合同本质上也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设计,信托受益权归属于信托合同中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六类情形是消费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关系的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应向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消费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权益。
第七类情形是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规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的直接请求权。
第八类情形是集体旅游合同项下的权益,集体旅游合同纠纷中,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保护个人权益。
这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并非对原则的否定,而是其维护和补充,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便捷性。法律规定多样,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期待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
合同的相对性有哪些表现? (五)
答合同的相对性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影响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责任承担。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包括涉他合同、债权转让、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等。同时,本文还将介绍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如合同保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违约责任以及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违约责任等。
首先,涉他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表现之一,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益。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履行的辅助人。从第三人的地位看,其并非债的主体,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帮助。从违约责任角度看,违约责任仍由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承担。涉他合同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第三人代为清偿。
其次,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是合同相对性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允许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从而脱离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允许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从而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在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当合同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原合同的违约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改变,即合同主体之间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在加害给付中,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一个特定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瑕疵履行导致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第三方主张。然而,受害人有权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24条)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体现。转租行为需要得到原合同一方的同意,以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在转租后,原合同和新合同形成独立的租赁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别独立,违约责任也独立存在。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合同法第254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在有特定人身信任关系合同中的应用。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确保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无需得到定作人同意,但仍需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17条、合同法第318条)涉及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与各区段的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这些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包括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4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13条)。这些例外情况涉及到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允许债权人通过代位权或撤销权等手段影响第三方,以保护自身权益。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优尔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