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成都合同律师的专业背景与职责
- 二、成都合同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的优势
- 三、选择成都合同律师的注意事项
- 四、结语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成都合同律师:专业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成都,这座历史悠久而又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不仅是西南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法律服务行业的聚集地。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成都合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为了企业和个人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力量。
一、成都合同律师的专业背景与职责
专业背景:成都合同律师通常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学教育背景。他们中的许多人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此外,不少律师还具备海外留学或交流经历,能够熟练处理涉外合同纠纷。
职责范围:成都合同律师的职责涵盖了合同起草、审核、修改、履行监督以及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他们能够帮助客户识别合同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律师们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诉讼、仲裁等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二、成都合同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的优势
精通法律法规:成都合同律师对国内外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和适用条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他们能够迅速识别问题症结,为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执业经历使成都合同律师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他们熟悉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诉讼或仲裁策略。在案件的推进过程中,律师们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成都合同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注重法律层面的分析,还十分注重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他们擅长运用谈判技巧,争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避免诉讼或仲裁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三、选择成都合同律师的注意事项
考察律师资质与经验:在选择成都合同律师时,应首先考察其资质和经验。确保律师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且拥有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这可以通过查阅律师的执业证书、工作经历以及成功案例等方式进行了解。
了解服务内容与费用:在委托律师之前,应与其详细沟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明确律师的服务范围、工作进度以及收费标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要关注律师的收费方式是否透明、合理。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与成都合同律师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至关重要。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案件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律师应定期向客户汇报工作进展,确保客户对案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四、结语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都合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合同起草、审核还是争议解决,成都合同律师都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选择一位优秀的成都合同律师,将为您的商业活动保驾护航,助您事业蒸蒸日上。
- 1、成都劳动仲裁找律师怎样收费_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 2、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反悔受让,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 4、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
成都合同律师的相关问答
成都劳动仲裁找律师怎样收费_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一)
答律师费各地的标准不同,也与案件的标的,案件的复杂度,案件当事人经济情况等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收费在三五千。如果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以下是广东处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二)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适用于反担保人。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马连雨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八十年代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在银行系统工作了二十几年,做风控经理,在希望集团工作十年,做企业法务总监,2017年起做专职律师,经验丰富,实战内行,尤其擅长做公司业务、债权债务等经济类法律事务。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反悔受让,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三)
答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曾指出:在商业的时代,财高主要是由请求权所构成。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反悔受让,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我与另两个人商约转让他们的债权,然后我付了一半的钱,现在债权还没有转让给我,我现在也不要转他们的债权,我能反悔吗?我能把钱拿回来吗?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郭明莉律师解答:
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债权人反悔可以撤回该通知,但是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债务人才可以。
上述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疑难案例中特别指出的情况,撤销债权转让的行为适用于要约承诺中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需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愿,同样,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也应该满足债权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郭明莉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依旧生效。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经相关当事人协商解除债权转移合同。
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2、可转让债权的内容;
3、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反悔可以撤回,但是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早于或同时与之前的债权
重庆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理过大量劳动,合同,婚姻家庭,经济,知识产权,房产以及建筑工程,侵权责任等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公司服务经验和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经验
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 (四)
答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一些黑心中介,专坑客户,特别是一些买房、租房经验不足的年轻人。且遭遇无良中介后的维权成本也较高,应该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倘若不幸遇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问题一、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规定,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备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问题二、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哪些手段欺骗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受骗?
市场上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骗消费者的惯常手段主要为:
➤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
➤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己有;
➤散发虚假广告、引诱租房者上钩;
➤利用“托”充当房主,制造种种障碍使租房者看房失约;
➤以租赁房屋内需要添置通讯设施、办房屋租赁手续等理由实施诈骗钱财的行为等等。
苟凌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受骗,消费者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事项一: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二:推荐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注意事项三: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了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
注意事项四: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五:先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
问题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归哪些部门管?维权应该上哪讨说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认为: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局、人社局,同时还应当遵从房地产经纪协会的行业管理。
因此,消费者可以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法行为向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问题四、遇到不法中介报了警,在警察面前中介表示愿意退钱,但除了派出所就翻脸不认账,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
➤首先,消费者在寻求警方介入救济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达成一致的,尽可能签订合同进行明确,防止其反悔;
➤其次,若未签订合同,消费者可以以警方制作的出警记录中中介机构愿意退钱的陈述作为证据,起诉中介机构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再次,若中介机构翻脸不认账,消费者可以再次报警请求警方介入;
➤最后,若中介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中介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我是否能让他们退还租金?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晓丽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时,显然属于损害委托人即租房者利益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若已实际收取,租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
同时房租收取的主体为房东而非中介机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中介机构退还房租没有依据。
但是租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若租房者在这一过程中还遭受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问题六、中介费多少才合理?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被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以及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文件(以下简称“532号文件”)的规定,
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放开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但是根据53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及费用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金额。
(回答发布于2016-1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成都合同律师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